正策关注|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

职场   2024-08-29 17:09   上海  




【按:本文案例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82号案件改编,为了方便说明与理解,内容有改编、删减和调整。】


大宋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由南唐公司持有100%股权。


2011年9月8日,南唐公司和吴越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南唐公司将其持有的大宋公司100%股权以10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吴越公司;另外约定,南唐公司将其所有“一江春水城”等5个楼盘无偿转让给大宋公司。


《产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吴越公司按照约定向南唐公司支付了50%股权转让款5亿元,并于2011年11月15日完成大宋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吴越公司100%持有了大宋公司。


吴越公司取得大宋公司控制权后发现,交易时,作为大宋公司的股东,南唐公司隐瞒了大宋公司债务多达2亿元;吴越公司还发现大宋公司资产也严重不实,竟然少了大概4000万元;另外,大宋公司拖欠税款500万元的事实南唐公司事前也没向吴越公司披露。争议就此产生。


吴越公司与南唐公司就争议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吴越公司主张《产权转让协议》的性质为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南唐公司赔偿损失;南唐公司则辩称,《产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南唐公司完成了约定的合同义务,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南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之一是:《产权转让协议》里约定的交易性质,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


所谓股权转让,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拥有有的股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法律行为;而资产转让,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


就交易主体而言,股权转让的出让主体是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等法人组织;而资产转让的转让主体是拥有资产的所者,一般是公司等法人组织。两者的区别是,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对目标公司拥有股权,而资产转让的出访方对转让的资产拥有所有权。


就交易客体而言,股权转让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无形的特殊权利资产;而资产转让的客体是其所拥有的资产,通常是有形资产,比如土地、厂房、设备,有时也可以是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或债权等。


就交易目的而言,股权转让受让方是想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拥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并基于此获取收益;而资产转让的受让方想取得的是资产的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利。


区别交易的性质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有多重意义,比如同样是财产转让,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税种、税基和税率是不同的,交易双方可从税费成本优化的角度决定采取哪一种交易方式。


但是,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那就是受让方法律风险不同,受让方可根据风险偏好决定是采取股权交易方式,还是资产交易方式。


在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在受让方充分知悉转让资产的权属、价值等信息时,受让方未来的权益应该不会发生巨大变化,也就是说,资产转让受让方的权益损失风险不大。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变化的只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是一种公司内部变化,对于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不管新股东在取得股权之前知不知道该等债务,目标公司都需继续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新股东无权说受让公司股权时不知道目标公司有该等债务,所以目标公司不再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是股权交易,且目标公司存在受让方不知道的债务(包括合同债务、侵权债务和拖欠的税费等),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受让方(未来的新股东)基于目标公司股权间接拥有的分红等经济利益。


从资产角度来讲,也是一样道理。如果是股权交易,且存在受让方不知道的目标公司资产减损情况,同样会影响受让方的分红等经济利益。


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交易,虽然受让方(未来的股东)事前会做尽职调查,但通常是无法完全掌握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等状况的。如果出让方不诚信,故意隐瞒不利于受让方的事实,情况会更加糟糕,受让方的信息会更加不对称。


所以,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的权益损失风险更大。


具体到本案,南唐公司之所以主张《产权转让协议》是资产转让性质,大概率就是因为在定性为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南唐公司不必因大宋公司多出的2亿多债务而导致自身间接经济利益受损。


从法院判决来看,法院最终将《产权转让协议》定性为股权转让协议。理由是:

一、协议双方所签文件名称虽然是《产权转让协议》,但从交易主体和协议内容看,南唐公司是将其持有的大宋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吴越公司,吴越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


二、从履行情况看,南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大宋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吴越公司名下。


基于《产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法院最后判决部分支持了吴越公司的赔偿请求。


通过本案的介绍以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就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方式的法律风险要比资产转让方式大很多。既然如此,那是不是就一定必须选择资产转让方式?也不一定。


笔者建议,是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还是资产转让方式,当事方要考虑交易的税费成本、法定程序、法律风险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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