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说|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涉税问题研究篇——土地增值税

文摘   2025-01-22 18:04   广西  
前言
这是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涉税问题研究篇系列文章核心内容的第四篇。
首先,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或者说,城投公司整合重组过程中无论是无偿划转和有偿转让,面临的纳税的税种都是一样的,这个我们必须先搞清楚这个问题。
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
  • 划出方/转让方将面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 划入方/受让方将面临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其次,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我们假设:
  • 站在城投公司的立场来说,在整合重组过程中,他们想要尽量的合法合规的少缴税;
  • 而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场来说,则未必如此。有可能和城投公司立场一致,想要尽量的合法合规的少缴税,但也可能想要借助整合重组,尽量的合法合规的多缴税,而且是尽量多的地方留存税,少给中央缴税。
基于上述假设,本文正式开始。
提示:如果没有时间细看理论的,可以直接跳到文末,观看思维导图。
一、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有关土地增税的内容存在三种情况,分别是暂不征收、免征、征收。其中,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一)暂不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日。


(2)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2)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

1、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

包括城投公司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给地方政府、事业单位;

也包括地方政府、事业单位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城投公司。


2、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

包括城投公司内部的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

也包括城投公司A与另一家城投公司B之间的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

三、结论

温馨提示:

购买文章,联系笔者,可获得文章配套文件:整理好的相关税收政策、需提交给税务部门的无偿划转和有偿转让协议等。

(详见知识星球内容)。


小城说
10 年资深城投咨询经历。曾为全国多家千亿级 、AAA 城投服务。帮助多地完成国资国企改革、整合重组、评级提升、产业主体打造、战略规划。一个只关注城投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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