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号文、47号文、14号文、134号文、150号文、226号文以及99号文接连出台,为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提供指引,现将化债政策文件脉络梳理如下:
近年来,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继“35号文”出台后,一系列重磅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从多维度、多层面发力,为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提供坚实指引。
截至2025年1月,形成了“1+6”的格局,即“35号文”+“6个补丁(47号文、14号文、134号文、150号文、226号文以及99号文)”。
现将化债政策文件脉络梳理如下:
2023年9月,国办[2023]35号文《关于金融机构支持融资平台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
2023年12月,国办[2023]4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2月,国办[2024]14号文《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的通知》
2024年7月,银发[2024]134号文《优化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通知》
2024年8月,银发[2024]15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规范退出融资平台公司的通知》
2024年12月,银发[2024]22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严肃化债纪律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通知》
35号文:化债总要求
1、非标融资方面
根据区域不同进行差异化限制,对于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议协商展期降息。
(注:上述12个重点省份为天津、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
2、债务管控
(1)对于城投标债,明确至少要在2024年以前不出现兑付风险;
(2)未来每个省会根据当地GDP规模与社融增速进行债务管控,如要求债务规模不能超过GDP规模、债券增速不能超过当地社融增速等。
3、央行及国有银行入场
(1)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SPV)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
(2)央行设立“紧急贷款”,对地方政府暂难偿还的债务(含公开债券及非标贷款)进行“紧急性”的流动性支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仅可用于“紧急”事项;
(3)调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原则上),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国债利率,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即十年内要还完且每年都有还本计划);
(4)对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关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明确可维持五级分类正常,且不纳入征信管理。对于已出问题的债务可自主核销,相关情况不纳入考核。
4、特殊再融资债券及统借统还
(1)除之前明确的1-1.5万亿特殊再融资券正常发行外,再发行万亿规模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工程款等;
(2)12个重点省份可在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内“统借统还”,支持资质较好融资平台承接弱资质融资平台借新还旧债券发行额度。允许省级城投发债偿还区县级平台的债券。
城投统借统要求,据12个重点省份之一的化债细则显示:
①统借统还涉及的强资质和弱资质城投均需要在“35号文”涉及的融资平台名单内,即支持对名单内企业借新还旧;
②优质平台发行额度由优质平台的拟到期额度+弱资质平台的拟到期额度来确定;
③不能跨市场统借统还,交易所和银行间不能一边降一边增;
④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从强资质平台直接流向弱资质平台。
47号文:严控重点省份政府投资项目
1、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除民生类项目及国家级别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外,12个重点省份(亦可称之为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大部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均将受到严格限制,很难继续推进。出发点是“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2、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对存量项目进行清理,总投资完成率低于50%的大部分项目要缓建或停建(尤其是低于30%),总投资完成率高于50%的小部分项目要缓建或停建。
重点省份要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对本地区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续建、缓建或停建。
可以续建的项目:
(1)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且已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
(2)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50%,但经省级政府严格审核论证背书的。
应当缓建或停建的项目:
(1)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但存在重大问题的;
(2) 总投资完成率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
(3) 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3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或停建。
14号文:非重点省份化债试点
核心内容是35号文之外的19省份可自主选报辖区内债务负担重、化债难度高的地区,以地级市为主,获批后参照12个重点省份的相关政策化债。
14号文明确了这19个省份选报地级市的条件:
1、核心的一条是区域债务率的高低
2、地级市所辖融资平台的金融债务也有具体的标准要求,以上报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准。
3、主要看地级市平台金融债务的绝对规模,以及占该市GDP的相应比重。
不设硬性指标,即19省份中不要求每个省份至少选报一地级市作试点的硬性要求。
如果19省份部分地区自主申报纳入化债试点,或许能申请债券统借统还。
134号文:对35号文进行修订补充
(1)将35号文由2024年底延期至2027年6月。
(2)明确重点省份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债务、非重点省份的非标和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债务也可以进行债务置换和重组。其中,这里的债务不包括民间借贷、企业拆借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主要指定融等)。
(3)不允许新增1年以内的境外债,且明确境外债可以用境内债来做借新还旧。
(4)地方政府需要对退出平台后的城投做至少1年的风险监测。
150号文:明确退名单截止时间
1、8月27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150号文,里面明确提到退平台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
2、150号文要求,退出平台名单应征得2/3债权人同意,要求该步骤中不同意平台退出名单的债权人应出具相关证据,“并由地方政府审核证据、给出判定意见”;
3、相关证据就是要么证明企业还有隐债,要么证明企业还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4、27年6月末完成的话,相当于之前的10年隐债化解任务提前了半年;
5、对债权人而言,同意退平台不用举证(而且一段时间不回复是否同意,视同同意),而不同意则需要举证,而且举证需要地方政府“给出判定意见”,因此退名单是未来两年大势所趋。
226号文:加快置换城投非标债务
一是严肃化债纪律和化债资金的合规性。
二是金融机构要支持城投非标债务化解,积极参与平台非标债务化解。
三是金融机构对退平台企业一视同仁提供融资,但不能依据政府信用,“打破城投信仰”
99号文:明确退重点省份流程及要求
NO.1、退出重点省份
文件出台的背景就是地方政府在“化债”的同时,还要求发展,所以要提供一个退出重点省份的路径:
NO.2、退出路径
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
NO.3、退出标准
隐性债务率(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地方综合财力)应不高于除北京、上海、广东外 16 个非重点省份中隐性债务率较高的8个省份的平均值;(分子分母均为前一年数据,8个省份平均值以财政部认定为准)
本地区金融债务/GDP 低于 10%;(分子分母均为前一年数据)
评估具备化债能力,不再适用重点省份相关化债政策支持后,确保有能力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NO.4、退出进度
2025 年一季度申请退出时,最近一个月底融资平台数量较 2023 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 40%;
2025年底、2026 年底融资平台数量分别较 2023 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 75%、90%;2027年6月底前实现融资平台全部退出。
NO.5、退出后续要求
融资平台退出后,其债务作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债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理不纳入融资平台金融债务公众号·漪涟枫晚统计,不再适用 47、35、134、14号文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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