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说|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涉税问题研究篇——契税

文摘   2025-01-20 23:56   广西  
前言
这是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涉税问题研究篇系列文章核心内容的第二篇。
首先,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或者说,城投公司整合重组过程中无论是无偿划转和有偿转让,面临的纳税的税种都是一样的,这个我们必须先搞清楚这个问题。
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
  • 划出方/转让方将面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 划入方/受让方将面临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其次,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我们假设:
  • 站在城投公司的立场来说,在整合重组过程中,他们想要尽量的合法合规的少缴税;
  • 而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场来说,则未必如此。有可能和城投公司立场一致,想要尽量的合法合规的少缴税,但也可能想要借助整合重组,尽量的合法合规的多缴税,而且是尽量多的地方留存税,少给中央缴税。
基于上述假设,本文正式开始。
提示:如果没有时间细看理论的,可以直接跳到文末,观看思维导图。
二、契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存在两种情况,分别是免征、征收契税两种情况。其中,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六、资产划转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优惠期限:

  •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11日至20271231日。


2、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适用范围

1、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

包括城投公司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给地方政府、事业单位;

也包括地方政府、事业单位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城投公司。


2、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

包括城投公司内部的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

也包括城投公司A与另一家城投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


温馨提示,文末有彩蛋:

购买文章,联系笔者,可获得文章配套文件:整理好的相关税收政策、需提交给税务部门的无偿划转和有偿转让协议等。

(详见知识星球内容)。


(三)结论

小城说
10 年资深城投咨询经历。曾为全国多家千亿级 、AAA 城投服务。帮助多地完成国资国企改革、整合重组、评级提升、产业主体打造、战略规划。一个只关注城投的公众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