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说|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涉税问题研究篇——增值税

文摘   2025-01-20 23:56   广西  
前言
从这篇文章开始,正式开始核心内容的讲解。
首先,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或者说,城投公司整合重组过程中无论是无偿划转和有偿转让,面临的纳税的税种都是一样的,这个我们必须先搞清楚这个问题。
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
  • 划出方/转让方将面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 划入方/受让方将面临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其次,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我们假设:
  • 站在城投公司的立场来说,在整合重组过程中,他们想要尽量的合法合规的少缴税;
  • 而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场来说,则未必如此。有可能和城投公司立场一致,想要尽量的合法合规的少缴税,但也可能想要借助整合重组,尽量的合法合规的多缴税,而且是尽量多的地方留存税,少给中央缴税。
基于上述假设,本文正式开始。
提示:如果没有时间细看理论的,可以直接跳到文末,观看思维导图。
一、增值税
(一)理论依据
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资源整合重组存在三种情况,分别是不征、免征、征收增值税三种情况。其中,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免征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

 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3、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1、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

包括城投公司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给地方政府、事业单位;

也包括地方政府、事业单位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城投公司。


2、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

包括城投公司内部的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

也包括城投公司A与另一家城投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


温馨提示:

购买文章,联系笔者,可获得文章配套文件:整理好的相关税收政策、需提交给税务部门的无偿划转和有偿转让协议等。

(详见知识星球内容)。


(三)结论

结论一:仅涉及划出方,划入方不涉及增值税


小城说
10 年资深城投咨询经历。曾为全国多家千亿级 、AAA 城投服务。帮助多地完成国资国企改革、整合重组、评级提升、产业主体打造、战略规划。一个只关注城投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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