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在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背景下,与国家公共卫生任务相适应,公共卫生法应思考新的合法性问题,并回应新的合科学性期待。健康正义理念与法律流行病学方法的引入,对于中国公共卫生法而言是全新课题。
健康中国建设背景下
公共卫生法的发展及其课题
高秦伟 毋 文
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公共卫生法正处于勃兴之中,并在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等具体领域取得积极成效。这些发展为公共卫生法夯实卫生健康法体系之下的独立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就公共卫生法理论而言,其应当与健康中国建设任务紧密联系,若离开对健康中国建设的背景性观察,难以认知公共卫生法在新时代的本质和功能。然而,现有研究中,少有论者结合健康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从整体上探讨公共卫生法的发展,方兴未艾的公共卫生法能否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仍有待进一步考察。本文即在此背景下讨论公共卫生法的因应之策,首先提炼传统公共卫生法在健康中国建设进程中的重要转型,继而讨论转型后的公共卫生法应如何通过嵌入正义理念而具备实质合法性,最后引入法律流行病学的原理和方法,指出公共卫生法应进一步产生新的期待。以此,期冀对深化公共卫生法学研究有所启发,并对健康中国建设与健康法治发展有所裨益。
公共卫生法的发展趋势
在健康中国建设背景下,随着健康影响因素变迁,国家的公共卫生任务拓展,“健康下的自由”则成为公共卫生法的重要目标。
(一)传统公共卫生法面临挑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生态环境及生活方式变化等,健康影响因素发生巨大变迁,导致传统公共卫生法在维护公众健康时面临很大挑战。
当前,健康中国建设的现实背景是我国面临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一方面,尽管许多曾经严重危害人们健康的传染病危害已逐渐甚至彻底得到控制,但新型传染病频繁爆发。现有科学对新型病原体认识的有限性与其本身的变异性导致不确定性增加,传统公共卫生法的应对机制在面对不确定性健康风险时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与许多发达国家面临的健康问题一样,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慢性病已成为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主要因素。慢性病与传染病不同,其病因复杂,常与遗传、生活方式、环境因素等多种因素有关且发展缓慢,其防治强调早期预防,侧重于长期的健康管理和生活方式干预,这些特点均超出了传统公共卫生法的调控范围。当国家调控的条件被放宽,有发生健康风险的可能性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就有介入的必要性。以广泛布控的公共卫生监测为例,[1]其旨在积极收集潜在的健康影响因素,这本质上已经突破了传统公共卫生法的界限。
健康中国建设为有效应对当前突出健康问题,将预防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促使国家公共卫生职能由消极控制向积极预防转变。2019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指出:“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为坚持预防为主,把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有效应对当前突出健康问题,必须关口前移,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预防取向体现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但也对传统公共卫生法提出新要求:其一,健康中国建设要求“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其二,相较于传统调控措施,如今公共卫生法更注重采取多元的柔性手段开展健康保障。传统公共卫生法理论已无法适应当代的公共卫生实践。
(二)公共卫生法的重新认知
公共卫生法在健康中国建设背景下的发展,使得原本保障公众健康与维护个人自由的方式产生了变化。保障公众健康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在自然法学者看来,人的健康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人们摆脱自然状态,缔结社会契约形成国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实现公众健康与福祉。[2]因而,国家具有保障公众健康的固有权力。国家权力维护公众健康必须限于处理现实而重大的危险,而非基于猜测性的风险。是否属于现实而重大的健康危险,主要依据流行病学上的发病率、重症率、死亡率指标来评估,只有健康危险与疾病负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可以进行干预。然而,何时启动对健康风险的调控很难判断,比例原则的手段是否与目的相适应也很难确定。为此,当国家以维护公众健康为目的介入私人领域时,公共卫生法形成了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等体系性拘束规则。这既保障了公众建康又维护了个人自由,二者的权衡与平衡构成了公共卫生法的永恒话题。
公众健康和个人自由都是一种公共利益,国家对健康进行保障,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更重要的是,在潜在健康危险因素广泛存在的当今社会中,尊重人的主体性和自由价值是公共卫生法实现其规范目的的必需。生活行为方式、生产生活环境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等健康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与泛在性,导致国家即便全方位保障健康,可能也难以收到良好效果,反而易引发整体性危机。这时,更加依赖于各个自由而负责的主体,每个人作为独立主体自负其责,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公共卫生法的良性循环。正因如此,《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69条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随着公众健康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日趋复杂,健康与自由依存性更强。健康是实现自由的重要基础,只有健康得到保障,自由才会成为可能。正是因为健康得到良好的保护,才能让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享有成为可能。[3]这样的自由实际上可以称为一种“健康下的自由”。当然,在此基础上公共卫生法仍应继续追求新的发展,正如2016年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所指出的,在“大幅提高健康水平”的同时,也应思考如何“显著改善健康公平”,“健康公平”与“健康优先”同等重要。
城乡、地区、人群之间医疗卫生资源和水平的差异性,构成了新时代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调“以基层为重点”的深刻背景。与之相对应,公共卫生法应将正义理念嵌入其中,缩小健康差异,维系健康正义。当健康正义成为公共卫生法的核心价值,公共卫生法学也应思考新的健康权教义学体系。
(一)正义理念融入公共卫生法
在公共卫生法中融入正义理念与健康影响因素的变迁密切相关。公共卫生的基础原理与方法是流行病学,流行病学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健康不仅与个人生活方式有关,还与医疗卫生服务、生产生活环境等密切相关。[4]20世纪初,流行病学认识到绝大多数传染病都是由微生物病原体所引起,公共卫生措施主要是接种疫苗、实施隔离等手段。[5]20世纪后半叶,流行病学逐渐认识到慢性病的发病机理与饮食、抽烟、喝酒等个人生活方式有关,同样行为也可能引发传染病。该时期,公共卫生的典型措施包括为了开展控烟运动而实施的广告限制、强制警告和信息披露、禁止室内吸烟、征收烟草税等。20世纪末,社会流行病学的兴起将个体行为置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中,革命性地改变了公共卫生法的干预模式。[6]社会流行病学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健康与否,不仅与个人因素有关,还深受其所处的环境影响,人们所面临的健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环境,环境是一个人健康与否的基本决定因素。社会阶层、受教育程度、住房条件、工作环境、医疗卫生条件、生态环境等众多超出个人控制范围的因素,均有可能系统性影响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基于此,在公共卫生法中嵌入正义理念,调节个人难以改变的健康影响因素至关重要。
正义理念对公共卫生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理论与实务界对公共卫生法中正义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逐渐凝练出“健康正义”这一概念。[7]“健康正义”最早由美国伦理学家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提出,[8]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国家积极干预,进而使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发挥其健康潜力。[9]如不同个体之间存在很多既存差异一样,人与人之间同样存在健康差异,这些健康差异有些是自己可以改变的,有些则超出了自己能控制的范围,后者可称为健康社会影响因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社会影响因素委员会的定义,健康社会影响因素包括“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全部社会条件”。在此基础上,美国“健康人2020”规划将健康社会影响因素描述为包括五个关键领域:医疗卫生服务、居住环境、经济稳定、教育、社会背景。[10]这些健康差异的存在使得每个人实现健康的机会具有不平等性。健康正义要求公共卫生法直面这些社会层面的健康影响因素,对个人难以改变的健康差异进行国家干预和调节,尽量追求全体公民在健康实现的机会面前平等,体现的是国家主导的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再分配正义,其也构成了公共卫生法的实质合法性基础。
(二)健康正义的核心要求
健康正义是我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方向。健康正义作为一种理念,旨在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地获得健康资源和服务,平等地获得健康水平的提高。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社会经济地位和健康之间存在强相关性,弱势群体通常更容易处于健康风险之中。[11]对于公共卫生法而言,健康正义的核心要求在于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防止健康资源过度集中于特定群体,这也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强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应有之义。在健康中国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2024年6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的通知》,此举彰显了逐步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异的努力。通过公共卫生措施将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可以使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有平等的机会享受医疗卫生服务。未来,基于缩小健康差异的要求,应进一步加强“三医”协同的公平性与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如基本医疗保险在不同级别之间、不同身份之间医疗服务的差异性问题等,应随着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而逐步缩小。
除此之外,健康正义面临的更大问题在于收入、教育、职业、住房等医疗卫生服务“背后的原因”。这些影响健康的社会因素是跨部门的,单靠卫生健康部门不足以应对,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制定健康政策。正因如此,《“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将健康理念融入所有公共政策”的原则。这一原则鼓励不同部门之间打破壁垒,共同制定解决健康问题的政策,由此“重新定义了健康政策的概念”。[12]对此,美国联邦政府则采取了整体政府的方式,创建了由20多个联邦政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国家预防、健康促进与公共卫生理事会。该委员会设在卫生健康工作的主管部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并由其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统筹协调委员会工作。我国在组织法层面的应对则是成立了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作为国家层面的多部委协调工作机制,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将对实现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中的健康正义发挥重要作用。“将健康理念融入所有公共政策”对公共卫生法的革新在于,应秉持一种“广义上的公共卫生法”概念,即公共卫生法不能局限于以保障公共健康为目的之法律,也包括那些不以保障公共健康为目的但客观上产生健康影响之法律。我国诸多立法直接以保障公共健康为目的,如《传染病防治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将直接影响公共健康。但是,许多影响公共健康的法律并不是为此目的而通过的,表面上似乎无关健康但事实上可能会对健康产生客观影响的法律,同样应当纳入公共卫生法的范畴。
为了使跨部门的各项政策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健康正义还应满足法治价值的一般要求。第一个层面为透明和问责。透明要求公共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必须公开,并使个人能够获知其中的内容。增强透明度不仅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还能促进公共卫生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责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法律并对其公共卫生措施负责。通过建立问责机制,可以对相关部门的决策进行监督,促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个层面为参与和正当程序,即公民有平等和广泛的机会参与到公共卫生法形成的程序中。为了在公共卫生法中体现社会正义理念,参与和正当程序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其可以确保公共卫生措施更加贴近民众、真正反映公民的实际需求。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在公共卫生法制定、实施和评估中的参与权,立法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面临的具体健康问题,从而制定更有效和有针对性的公共卫生法律规范。参与和正当程序不仅能够提高公共卫生法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还能在面临公共卫生挑战时增强社会凝聚力。通过公民持续的参与和反馈,公共卫生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效果和民众反馈不断改进和优化。这样能够确保其始终适应不断变化的健康需求和挑战,实现长期的社会正义目标。
(三)立足健康正义的健康权教义学
当健康正义融入公共卫生法并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除了实践层面通过法律设计积极推进之外,理论层面也应思考新的立足健康正义的公共卫生法学体系。健康权作为公共卫生法学的构建基石与核心范畴,自然会首先受到公共卫生法发展的影响,对健康权的探究也需要立足健康正义加以理解。“在社会正义与健康问题上,传统的学理解释似乎把健康游离于正义范畴之外,健康权并没有被纳入正义价值体系中。这是我们对正义价值的误解。”[13]目前,中国的健康权研究主要集中在法教义学层面,学者们通过借鉴基本权利的功能理论来阐明健康权的规范构造,指出健康权是兼具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属性,[14]与之相应,国家应当分别履行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15]由此形成“健康权-国家义务”一体两面的概念。但这一引介却很少追问这一概念体系的公共卫生实践基础及其所承载的健康正义功能,在卫生健康法学上升为二级学科的背景下,构建中国自主公共卫生法法学知识体系不能仅局限于简单借鉴基础上的运用,否则就有僵硬照搬与盲目移植而不接地气之嫌。
“基本权利理论是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使命或者特定的国家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观念、国家情势的变化会引发基本权利保护上的变迁。”[16]对于健康权来讲,其与健康中国建设需求密切联系。随着健康影响因素的变迁,健康权的功能变迁对国家公共卫生权限的扩张、健康差异的缩小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健康服务和健康水平的差异仍十分明显,这样的健康现实要求强调健康权的健康正义功能,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充分发挥其健康潜力。在当代中国,强调立足健康正义的健康权有深厚的社会根基,通过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全民健康覆盖,促进社会公平”的内在需求,有助于解决中国自身面临的公共卫生问题。
立足健康正义的健康权应课以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国家需以充分维系健康正义为目标,建构公共卫生措施的基本制度。由于国家对这一套制度性的客观义务有较大的形成空间,为了避免公权力扩大健康差异以及促使公权力缩小健康差异的需要,立法机关有必要通过制度建构,赋予个人维系健康正义的一系列具体权利。就体系化而言,这些具体权利应当包括:健康参与权,即通过政府开展公共卫生治理的各种表达权利和监督权利;健康受益权,主要包括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维持健康的权利、在受到健康危险时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获得政府健康信息的权利,以及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等;健康程序保障权,即在公共卫生法律和政策颁布和实施过程中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公民程序权;健康救济权,即在前述各项健康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这个角度出发,健康权的规范内涵就不仅仅是因为国际条约这样规定抑或哪个国家这么做,而是出于维系健康正义的需要,是回应我国在健康中国建设过程中的自身问题,而非简单的借鉴或移植。总之,对健康权教义学的强调、对健康权功能的强调,都要以健康中国的现实问题为导向,其价值理想在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健康中国。
公共卫生法的新课题:法律流行病学
公平公正的健康中国要求通过公共卫生法的颁行调节健康差异,实现健康正义。但“公平”“公正”“正义”等概念往往具有抽象性,很难精确识别法律是否影响健康。实践中,为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对健康的影响,各地纷纷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不过具体工具和路径尚有待探索。法律流行病学(legal epidemiology)作为一门研究法律与健康之间关系的学科,可以为分析法律如何影响健康提供原理与方法。[17]同时,引入法律流行病学到公共卫生法中,对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流行病学的勃兴
法律流行病学脱胎于社会流行病学。随着流行病学的发展,社会流行病学将人们生活的社会环境视为健康影响因素。而法律制度作为法治社会构建秩序的准则,自然属于影响人们健康的社会环境的一部分。自社会流行病学产生以来,医学科学家对法律影响健康的研究已有几十年历史。[18]但法律流行病学作为一个科学概念的提出,则源于理论和实务界在近些年来为应对公共卫生议题的共同努力。
总的来讲,这些方法均是为了探讨法律暴露和健康结局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理论上被称为因果推断,具体有倾向评分匹配法、双重差分法、断点回归法、工具变量法等。因果推断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对健康的影响,为科学决策提供坚实基础。但这一方法也有局限性,因为法律与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非常复杂,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识别和控制这些混杂因素,系统理清法律影响健康的机制就十分必要,通过探讨法律效果背后的机制,可以提升因果推断的严谨性。根据学者的研究,常用的理论模型有社会生态模型、健康信念模型、计划行为理论等。[20]通过科学方法分析法律对健康的影响,法律流行病学可以量化法律的实施效果,识别法律法规和健康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某些法律条款是否真正导致了预期的健康改善,进而为立法者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并制定更科学精准的公共卫生法。法律流行病学的兴起标志着公共卫生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不仅推动了法学与流行病学的融合,还为解决复杂的公共卫生问题提供了创新的方法和工具。未来,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法律流行病学将在促进和保障公共健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公共卫生法学与法律流行病学的关系
法律流行病学代表了公共卫生法学研究的新动向。虽然法律流行病学与公共卫生法学都关注法律问题,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首先,研究范畴上,公共卫生法学研究法律如何保护公共健康,如政府为确保人们健康生活的条件应拥有哪些权力、承担哪些职责,即公共卫生法学属于公法学的部门法;而法律流行病学则研究法律如何影响公共健康,关注的是特定法律对公共健康的实际效果。其次,研究对象上,公共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与公共健康相关的各种法律现象,如政府在促进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角色与权力、法律在预防疾病与健康促进中的价值与功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健康与个人权利的平衡等;而法律流行病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对公共健康的影响,如法律如何直接或间接影响个人和群体的健康结果、如何减少疾病、促进健康和平衡社会健康不平等。再次,在研究方法上,公共卫生法学主要运用法学分析方法,通过对法律条文、判例和法律原理的解读与推理,分析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探讨公共卫生法律适用中的实际问题;而法律流行病学主要运用流行病学的实证方法,通常使用统计学工具来揭示法律与健康之间的关联。
尽管法律流行病学与公共卫生法学存在上述明显差异,但二者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健康这一目标上具有互补性。公共卫生法学通过分析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确保法律能够合法合理地制定和实施;而法律流行病学则通过数据分析,检验这些法律对健康的实际效果。这种相互配合有助于设计出更为有效的公共卫生法律规范。与公共卫生法学相比,法律流行病学所关注的并非法律规范应当如何,亦非通过适当的阐释规则解释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在经验上能否证明对公共健康有影响。简言之,法律流行病学关注的不是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践。它通过对公共卫生法律措施效果的实证评估,可以为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科学的经验数据。另外,法律流行病学丰富和发展了公共卫生法学,但法律流行病学并不能解决公共卫生措施的合法性争议,特别是在科学不确定情形下,对于促进公共健康与维护公民权利应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权衡,已超出法律流行病学的应对范畴。因而,传统的公共卫生法学与并没有因法律流行病学的出现而丧失重要性,相反,公共卫生法学的价值将因法律流行病学的发展而更加凸显。法律流行病学借鉴流行病学方法,而公共卫生法学则深植于法学理论。公共卫生法学为政策制定提供法律框架,而法律流行病学为政策效果提供实证依据。法律流行病学的实证研究可以为公共卫生法学提供反馈,反过来促使后者对法律的合法性进行反思。
(三)公共卫生法对法律流行病学的借鉴
现代公共卫生法不仅需要为公共卫生措施的裁量提供价值框架以及规范尺度,更需要利用法律流行病学的方法形成科学理性的公共卫生措施。
其一,促进公共卫生措施权衡的精细化。在公共卫生法体系完善过程中,比例原则可以与法律流行病学方法进行融合,在比例原则的框架下运用法律流行病学方法进行健康影响评估,使衡量过程更加精细化。其二,提升公共卫生措施的适应性。公共卫生法理论已将说明理由和公众参与等现代程序法理念嵌入其中,提升了公共卫生措施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但是,由于健康风险的不确定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发布的各项健康指南一般具有临时性,不可能永久实施。这就需要在公共卫生法上强调事后的更新程序,而法律流行病学对此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应该来讲,法律流行病学并不直接针对程序问题,但法律流行病学可以分析评估现有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指导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科学合理予以应对。由此,法律流行病学可以提供一个事后更新调整程序,促进程序法的深入发展。其三,促进健康正义的实现。通过法律流行病学的研究成果,可以识别哪些法律和政策可能导致健康不平等或夸大健康差异。例如,某些健康政策可能对低收入和农村人群不利,法律流行病学的调查研究可以推动出台更公平的法律和政策,确保各弱势群体能够平等享受健康资源和服务。法律流行病学强调法律和流行病学之间的合作,促进法律学者、公共卫生专家和政策制定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有助于形成更加全面和协调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当然,在引入法律流行病学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同时,公共卫生法原本的方法论与法学固有的合法性价值也应坚守。这包括:第一,促进学科融合。公共卫生法需要在法学的方法基础上,以公共卫生法学自身的学科任务与体系建构为基础,通过法学和流行病学的合作,制定出既科学有效又合法公正的公共卫生政策措施。第二,动态调整与持续改进。借助法律流行病学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公共卫生法可以实现持续改进,不过这种调整过程必须在法学框架内进行,通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和透明的决策机制,确保调整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第三,公众参与和透明。在借鉴法律流行病学的同时,公共卫生法应确保公众的参与和透明度,提升法律的社会接受度和实施效果。如此的借鉴与演进过程也可能是公共卫生法学新的增长点所在。
注释:
[1]Alan Z. Rozenshtein. Digital Disease Surveillance[J].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2023,70(05):1511-1576.
[2]毋文文.法治国家的健康观[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05):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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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伦斯·高斯汀,林赛·威利.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M].苏玉菊,刘碧波,穆冠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13,4.
[5]约书亚·S.卢米斯.传染病与人类历史:从文明起源到21世纪[M].李珂,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7-13.
[6]Blake Shultz.An Ethical Framework for “New Public Health”[J].Quinnipiac Health Law Journal, 2023,26(01):35-68.
[7][11]Lindsay F.Wiley, Health law as Social Justice[J]. Cornell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2014,24(01):47-105.
[8]余根雄.公共卫生危机下健康正义的三重辩证关系——从丹尼尔斯“健康的特殊道德重要性”论起[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23(05):109.
[9]Emily A. Benfer. Health Justice: A Framework (and Call to Action) for the Elimination of Health Inequity and Social Justice[J].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15,65(02):275-352.
[10]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Healthy People 2020,U.S. 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en Service[NB/OL].https://www.healthvpeoule.2ov/2020/topics-objectives/topic/social-deterninants-of-h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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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Emily Whelan Parento. Health Equity, Healthy People 2020, and Coercive Legal Mechanisms as Necessary for the Achievement of Both[J]. Loyola Law Review, 2012,58(03):713-714.
[13]韩大元.后疫情时代:重塑社会正义[J].中国法律评论,2020(05):51.
[14]陈云良.健康权的规范构造[J].中国法学,2019(05):66-68.
[15]李广德.健康作为权利的法理展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03):31-34.
[16]李忠夏.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J].法学家,2014(05):31.
[17]Ramanathan T, Hulkower R, Holbrook J, Penn M. Legal epidemiology: the science of law[J]. Journal Law Medicine Ethics(suppl), 2017, 45(01):69-72.
[18]Scott Burris, Lindsay K. Cloud, Matthew Penn. The Growing Field of Legal Epidemiology[J],Journal Law Medicine Ethics(suppl), 2020, 26(02):4-5.
[20]Alexander C. Wagenaar, Rosalie Liccardo Pacula, Scott Burris. Legal Epidemiology: Theory and Methods[M]. San Francisco, CA: Jossey-Bass, 2013:13-18,28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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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秦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毋 文,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