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背景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检视与思考
邓栩健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本文原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摘 要: 当前“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陷入了一定的误区,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在理论上,“宏观方案构建”板块的研究中存在“先入为主”式的技术偏见以及“望文生义”式的认知偏见;“具体技术应用”板块下部分快餐式的研究以及热点导向型的探索使得研究结论的效度、研究对象的限度、研究内容的维度和成果适用的广度处于非理想状态。实践中政府部门在对待技术纰漏、回应考核指标、探索数字化红利、整合部门机构资源、调整和优化传统行政程序等方面也暴露出一定的形式化倾向。对此,应当从夯实技术支撑和强化顶层设计两大维度纠正上述偏差:加强技术学习,赋能学科研究;重视技术应用,反哺学科研究;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统一技术标准,消除信息孤岛;摒弃政绩追求,兼顾权利救济;完善法律规制,平衡价值冲突。
关键词:数字法治政府;学科壁垒;区块链
1998年,“数字政府”概念首次为西方学术界所提出,随后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普及开来。近年来,我国对“数字政府建设”予以了高度重视。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数字中国”理念;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进数字政府建设[i];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ii]。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第九项首次提出“数字法治政府”概念,明确要“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这充分表明,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大背景下,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中实现数字法治已经不可回避,对“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讨论,已经从“是否需要建设”进入到“如何建设”的阶段。
在实践中,“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201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在2022年底前全面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办”。对此,一系列依托新兴技术的政务民生领域的相关应用落地。“互联网+政务”模式已与一些部门的日常工作深度融合,呈现出十分显著的应用效果。
然而,在数字赋能政府治理、科技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新技术背景下的“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陷入了一定的误区,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当前正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优化的重要阶段,对新技术影响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回应,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
一、理论维度:过于理想化的建构与表达
关于新技术背景下围绕“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研究,大致在“宏观方案构建”以及“具体技术应用”两个向度上展开。
1. 宏观方案构建中的技术偏见与认知偏见
当前在宏观层面探索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方案的研究中,由于存在一定的技术偏见与认知偏见,部分技术未能得到充分讨论,部分领域未能纳入整体布局。其中关于区块链技术的研究现状,就是最为显著的例子。
(1)“先入为主”式的技术偏见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区块链技术列为战略性前沿技术,区块链与量子通信、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一同成为政府构筑新赛场、布局先发主导优势的先锋技术。然而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布局相关研究中,不同于对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这类新兴技术应用于法治政府实践的狂热探索,面对区块链技术,学界多将其视为“社会问题”, 并过度强调其社会风险与规制手法,而忽视这一技术背景下所能构建出的“开放+可信”的计算模式,以及其对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优化完善的潜在可能性[1]196。截至2022年底,在北大法宝中以“区块链”为关键词检索搜索法学相关文献共223篇,“经济法”项下75篇文章无一不在讨论区块链的“规制”问题;“刑法学”项下30篇文献中有27篇介绍“区块链技术引发的新型犯罪对策问题”;“民商法学”项下56篇文章全部围绕区块链确权、合约、版权保护展开探究;“行政法学” 项下12篇文献中有8篇讨论区块链的“监管”问题,剩余4篇是对区块链实际应用经验的总结,在技术组合应用上,欠缺创造性。如若增加关键词“行政”“行政执法”或“法治政府”,相关文献为0篇。
(2)“望文生义”式的认知偏见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指出,“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是新时代政府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然而同样以区块链技术为例,截至2022年底,当前该项技术在执法(北大法宝检索相关文献12篇)、司法(北大法宝检索相关文献21篇)领域的研究已初露头角,但在立法领域的研究还尚未起步。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望文生义”式的错误理解——立法的中心化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天然抵触——引发的认知性偏见[1]201,这种误解阻碍了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场域尤其是行政立法活动中应用的可能性。
事实上,“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但并非其显著特征。在区块链的众多结构中,公有链(public blockchain)在去中心化程度上表现得最为极端,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呈现出多中心化的特征,私有链(private blockchain)则更偏向于中心化的结构。而根据区块链的不可能三角理论[2][iii],区块链技术在立法活动中的架构设计,可以适度牺牲立法工作中无须过度追求的去中心化特征,从而换取技术上更高的安全性与更大的可拓展性空间。相比于纯粹意义上追求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这种设计实际上能够更高效地形成共识机制、满足立法工作的技术需求[3]。“望文生义”式的认知偏见恰恰忽视了这类“反直觉式”的结论,从而限制了技术效能的发挥,阻碍了技术应用广度和深度的有效拓展。
2. 具体技术应用中的理解偏差与学科壁垒
近年来,关于将某一新兴技术应用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研讨数量呈指数型增长,然而其中也大量混杂着可行性存疑的技术方案。
(1)部分研究结论缺乏实用效度
其一,研究设想超出现有技术能力。以人工智能对数字法治政府的建构为例,通过收集和传输的数据(data)只有经过存储与处理才能成为信息(information),待分析、检索、挖掘后才能成为知识(knowledge),在经过具体的应用与反馈后最终产生智慧(intelligence)。因此无论是运用计算机视觉赋能依法行政,抑或是凭借机器学习助力行政决策,人工智能(AI)技术的落地无不得益于大数据(big data)和云计算(cloud)的底层支持,脱离技术底座的人工智能将不再具有生命力。然而当前诸多研究一味理想化地设想技术迭代后的美好图景,忽视当前技术水平下尚未能解决的诸如“大规模节点接入产生的高并发”“大规模数据输入带来的超负荷”,以及“存储与传输过程产生的高额成本”等问题。技术的建构沦为了空中楼阁,不具有产学研一体性。
其二,研究方案有悖于基本技术常识。当前在法学研究领域中,部分研究者对技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而导致了研究缺乏对技术的整体性把握。这类研究从行文逻辑上看,基本上表现为在广泛罗列某一具体技术所具有的特色后,便贸然展开体系构建。在现有关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文献中,不乏有一类为蹭技术“热点”而写作的研究,例如忽视区块链技术的“不可能三角理论”,强调如何同时发挥区块链可扩展性、去中心化、安全性优势。再例如当前深度合成应用领域,有学者提出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引入GPT技术以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审查[4]。更有学者主张在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中引入ChatGPT模型以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5]。这类研究从根本上忽视了GPT的技术底座——单向transformer(decoder-AR结构)[iv]——在语言理解类任务上的天然劣势。ChatGPT作为一个由transformer的decoder部分构建起的自回归式的语言模型,其本质是感知智能,不受控的语言输出和有限的推理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无法与决策智能、计算智能对齐[6][v]。不擅长处理自然语言理解类任务的GPT方案在当前阶段不具有助力政府智能决策的能力[vi]。在GPT-4的报告中,研发人员更是严正警告使用LLM的从业人员,需要坚持最高标准验证由LLM生成的信息,ChatGPT在严重依赖事实推断的应用上,不具有可欲性[7]。上述这类忽视了对技术本身的了解和学习的研究,注定无法真正指导实践,难以成为有效的研究成果。
(2)部分研究对象超出必要限度
所谓研究对象超出必要限度,指向的对象是虚假繁荣的假问题。具体而言,是指那类在实际建构数字法治政府中所发挥作用的可能性较低,在现阶段不宜投入过多精力研究的问题。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否定了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这类主题研究的必要性,相反这类问题亟待在理论层面达成共识,及时纠偏。这是因为过多的研究投入不仅浪费研究资源,同时会扰乱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与方向。具体举例来看,包括但不限于以“网络爬虫”“元宇宙”为对象的研究。对这类主题的研究普遍存在“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的问题。
以网络爬虫为例,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地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我国政府数据公开数量不足、标准不统一等客观因素制约下,数据爬取看似成为了落实数据开放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8]。对此,大量研究从“数据爬取的正当性边界”“数据爬取中的权益权衡”等维度对这一技术予以分析。诚然,网络爬虫似乎关涉个人信息、政府数据安全法治化等问题,但实践中,大部分存在“真问题”的爬虫从类型上看属于20世纪末即已被广泛应用的通用爬虫[vii],这类关于假象式规制的研究模糊了问题研究的基本范畴。在追求政府数据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上,法治政府建设对爬虫问题的关注并没有超过现有的宪法性权利框架[viii]。这类“通用爬虫”引发的研究之所以一时间内成为研究热点,无不与资本市场和社会需求紧密相关[ix]。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对爬虫问题展开研究,即属于“新瓶装旧酒”,研究必要性存疑。
与“新瓶装旧酒”相对应,“元宇宙”则是“换汤不换药”研究的典型对象。作为互联网行业在下一代移动计算平台上的呈现方式[9],当前对元宇宙法律问题的探讨已然进入深水区[10]。“元宇宙”常常被理解为一种整合区块链等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叙事相融的新型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11]。从狭义角度看,元宇宙就是下一代移动计算平台的具象化。它建立在现有移动设备的基础上,通过显示技术从二维到三维的升级,以及交互方式从传统触摸、按键向手势识别、眼球跟踪与脑波控制等技术的演进,实现了技术的更新与迭代。移动计算平台的升级是否能实质性变革法治政府建设模式,是此类研究首先需要直面的诘问。2021年韩国首尔市政府发布了《元宇宙首尔五年计划》,意图打造元宇宙行政服务生态。其中名为“元宇宙120中心”的虚拟综合办事大厅依旧服务于线上的业务办理、咨询商谈,未能通过这一技术红利创造出新的增长点。在现阶段,至少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直接针对元宇宙的理论探索需要审慎。
(3)部分研究内容忽视风险维度
所谓研究内容忽视风险维度,指向的是那类忽视技术局限性,抑或是缺乏风险意识的研究。
一方面,当前存在一部分只谈“规制”或只看“功能”的畸形研究。以区块链技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应用研究为例,在当前可查研究中,缺失了对区块链技术存在潜在风险的必要关注。诸如51%算力攻击能够破坏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量子计算机能够颠覆区块链的密码学体系[x],区块链面临可拓展性问题等[xi]。任何技术的优势并不具有绝对性,辩证视角的缺失将大幅限缩技术的应用前景。
另一方面,当前也存在一批研究,局限于传统的思维框架,未能有效洞察与回应新技术发展对某一制度运转产生的实际影响。以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示范作用的行政黑名单的网上公示制度为例,信息储存技术的发展改变了社会的记忆机制,公众丧失了遗忘的能力,行政黑名单移除制度已然无法有效实现对公示影响的消除。行政黑名单存在一经网上公示,惩戒到期后却难以撤回,后续影响难以消除等风险。然而现有研究仍然致力于对我国行政黑名单移除制度的建构,并未注意到互联网的海量存储和便捷搜索所存在的极大潜在风险,单纯依赖制度的建构已不足以应对数字化时代的风险与危机。在数字化时代下如果理论维度上依旧缺失风险意识,就会进一步加剧这一危机。
(4)部分研究成果欠缺适用广度
所谓成果欠缺适用广度,是指在当前的部分研究中,由于对某一些技术的理解不成熟,对技术的最新发展未能清晰认知,从而产生的学科壁垒被不断高筑的现象。
导致这一现象的首要原因在于:部分研究者未能精确把握某一技术的发展脉络及其所处的应用阶段。以区块链技术为例[xii],截至2022年底, 在北大法宝以“区块链”为关键词检索可得文献223篇, 其中172篇研究停留在1.0时代, 167篇文献论及具有2.0时代特征的智能合约[xiii],仅有25篇研究涉及对区块链3.0时代的论述, 总占比11.2%。进一步看, 不同研究对3.0时代下区块链技术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将区块链3.0理解为监管科技电子政务的[12];有将其理解为可编程社会的[13];有将其理解为“区块链+”行业应用的 [14];有将其理解为以分布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15]。也有将以域链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视作3.0理解的[16];甚至有将依靠算法实行自治作为区块链3.0识别标准的[17]。这些彼此间严重割裂的研究不仅未能促进统一有效的技术交流平台的产生,还人为高筑了准入门槛,增加了后续研究者的理解难度,并极大地分散了研究视线。
此外,对专业性词汇的误读同样制约了研究成果的适用广度,甚至以讹传讹。例如在机器学习算法领域,学界普遍承认,由于算法不可以被拆解,只能通过数据的输入和输出来观察其架构,因而缺乏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的算法,一定程度上会陷入合法性危机。这一理解无可厚非。然而,部分关于算法“黑箱”透明性的研究[18],却错误地将“用户由于理解问题,无法很好地利用智能服务平台,从而导致不能充分地享受公共服务”的现象归咎于算法“黑箱”的缺陷,抑或将“部分用户对系统某一功能不够熟悉”的情况视作算法的不透明性给社会公众带来负面效应。这无疑是望文生义式的理解。友好的用户交互式界面的有无,属于前端开发范畴的问题,与后端算法透明与否,不具有相关性。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此类不够准确但易于理解的实例被以讹传讹,这无疑会进一步加重学界对算法的误解,造成后续研究对算法有效性等问题的误判。
二、实践维度:过于形式化的回应与应用
在当前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政府部门同样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有路线,在对待技术纰漏、回应考核指标、探索数字化红利、整合部门机构资源、调和传统行政程序等方面暴露出一定的问题。
1. 消极对待技术瑕疵,设法转移问题矛盾
数据驱动各行各业变革新生,国家机关也概莫能外。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指出,要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在这一大背景下,一系列创新性的信息公开方式被提出,信息的使用、存储和传输方式发生着重大变化。而技术普及所引发的“技术依赖”与行为惯性的现象,又普遍使人们将这一充斥着难以解释的、不确定性的信息流通过程视为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常见的一个环节,进而不断追求更高程度的数字化和自动化。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政府部门在面对数字化危机时,更多地倾向于回避问题本身,设法转移矛盾。例如在面对泄露事件时,基于部门绩效的考量,政府更倾向于否认信息泄露事实与信息处理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将泄露的责任推向泄露信息的接受者。在美国密苏里州中小学教育部社会安全号码泄露事件中,根据Ars Technica在2021年的报道,《圣路易斯邮报》的一名记者在密苏里州中小学教育部(DESE)维护的网站发现了一个会暴露教师和其他学校员工社会安全号码(SSN)的安全漏洞,随即向维护该网站的政府教育部门进行报告。但该州认为,尽管该报纸推迟了在国家修复它之前报导该缺陷,但将追究这名“入侵系统”的记者及其所属媒体公司的责任[19]。有律师尝试从行为末端为涉案记者辩解,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记者该行为有任何犯罪或恶意意图,没有企图窃取信息。这一辩解策略巧妙地避开了对行为人“查看页面源代码”这一具体行为的法律定性,而实质上,它反映了由于政府在面对数字化危机时处于主导地位而导致的辩护人应对政府责任转移时的无奈。
在本案中,密苏里州将记者“发现暴露在HTML源代码中的漏洞并上报的行为”认定为“黑客”行为,其基本逻辑在于否认了“一般知识水平的人”对HTML源代码的理解可能性。显然,这一判断不仅充满刻板印象,同时有转移责任之嫌。密苏里州政府在面对技术瑕疵问题时,不仅未能作出专业性的判断,而且行使了独断权力,试图转移矛盾。这些现象、这类问题在我国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中,同样并不鲜见,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如何对待技术瑕疵,正逐步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议题,亟待从更多维度和更深入的层面进行研究与讨论。
2. 侧重政绩性建设,忽视整体性部署
当前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建设,忽视了整体意义上的构建,存在诸多盲区。
(1)对深水区数字化转型的回避
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求在技术应用层面实现数字化转型,同样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在具体工作推进中,为了避免触及争议性敏感性较强的“硬骨头”,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会选择避开配套性行政组织改革和法治制度建设。数字化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割裂,不仅有碍于前者的“赋能”成效,也影响了后者的工作推进。具体而言:
其一,当前政府数字化建设程度与预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无论是在基础设施板块,还是数据资源板块、业务应用板块,大部分还集中于传统电子政府建设领域。为高效、低成本地回应考核指标,当前政府数字化建设仍然集中于以信息传递的电子化、无纸化、网络化为核心的传统电子政府建设领域,致力于通过形式创新回应数字化要求[xiv],一定程度上缺乏整体性布局思维,未能有效回应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及职责重构的根本诉求[20]。
其二,当前“九龙治水”的监管格局导致部门机构间欠缺畅通的协调机制。尽管《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要求“尽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以实现数字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然而现阶段,在国家层面暂不存在以数字法治政府为主要议题领域的主管机构,现有的相关领导小组、议事结构、部门机构间的业务范围还尚未明晰,彼此间既有交叉也有空档[21]。在地方层面,以大数据局为代表的政府治理机构,由于其隶属于某个特定的主管部门,往往会陷入资源有限而任务繁重的困境,像“小马难拉大车”一样,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2)忽视对权利的必要救济
以追求政绩为目标的政府建设专注于数字化红利,常忽视对权利的必要救济。例如,为追求社会治理的效果,在互联网上对行政处罚事项予以公开,以增强威慑力与惩罚力度的做法,忽视了惩戒到期后难以撤回,后续影响难以消除等风险,未对相对人提供相应的信用修复机会。
除去实体权利救济的缺位,在法治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更便捷的沟通、更精准的信息以及更民主、高效的决策等价值追求不可避免地与传统行政法领域中的部分程序性价值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极大地挑战了传统行政程序,并对公民的程序性权利构成了威胁。具体而言:①电子化行政对知情权的冲击。行政手续电子化使行政服务突破了时空限制,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也为公众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对于那类不习惯于使用电子化工具的群体来说,行政手续的电子化对这类群体知情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xv]。②网络化行政对通知、送达程序的冲击。网络化行政提升了程序便捷性,简化了诉办事流程,但在当前的社会发展水平下,存在较高的接受门槛。例如,在我国广阔的西部和农村地区,技术的普及程度还不够,电子化设备的占有率还不高,在线通知、送达的便捷性还有待加强。将符合规定像素的材料在不引起歧义的前提下按照一定顺序完整清晰地送达当事人并确保其知悉内容,同时提供畅通的反馈渠道,在现阶段是不小的挑战。③非现场行政对证据、说明理由等程序的冲击。在技术赋能的非现场执法中,行政机关通常更愿意采信机器提供的证据,证据核验的形式化大大压缩,侵占了行政相对人对说明理由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使空间。与此同时,伴随着当前搭载算法的技术设备在非现场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算法自动化决策还进一步加重了行政正当程序被架空的风险。④自动化行政对听证、陈述、申辩程序的冲击。自动化行政简化了传统行政活动程序,但客观上也使得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等程序参与性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和剥夺。自动化行政面临正当性诘问。
当前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除去地方立法层面的初步探索[22],还尚未有理性化和制度化的举措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与迅猛发展的数字化行政规模相比,制度化保障传统行政程序构成性价值的进程显得尤为迟缓。
三、对策回应:夯实技术支撑,强化顶层设计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宜从“夯实技术支撑”与“强化顶层设计”两个维度展开探讨,予以回应。
1. 夯实技术支撑,优化研究环境
作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推进法治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无论是在现阶段还是将来,一切脱离技术底层逻辑的研究和实践都将只会是空中楼阁,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离不开坚实的技术支撑。
(1)加强技术学习,赋能学科研究
当前理论界对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于理想化的建构与表达,集中反映出的是跨学科研究中对学科了解程度的欠缺。快餐式的研究以及热点导向型的探索,增加了无效研究的数量。针对知识储备缺失所产生的偏见以及在研究结论、对象、内容、表达层面出现的偏差,唯有研究者通过加强技术理论学习予以改善。
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Daniel Kahneman的模型中,法律的讨论应当避免陷入快速的、本能应激式的“一类系统”,而要回归到更符合逻辑的、慢速的、反思审慎式的“二类系统”[23]。当前研究者应当通过对技术底层逻辑的学习,消除偏见;通过对技术基本原理的了解,完成有效论述;通过对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考量,判断应用研究之必要性;辩证思考技术优劣,正视技术风险;深入了解技术特征,规范表达,科学类比。研究者应努力打破当前各类研究自说自话的僵局,贡献出一套为“法学研究者”所共同接受的知识体系,将多元思想纳入统一的话语体系中来。
另外,研究者应当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入到“技术风险”的学习与思考中来,以回应“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s dilemma) [24][xvi]。一方面,“技术风险”往往更能反映出技术的底层逻辑和潜在能力。以区块链为例,“51%算力攻击风险”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与去中心化构造”而产生,反映的是区块链“不可篡改性”的底层逻辑;“量子计算风险”作用于“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算法”,反映的是区块链技术“安全性”“不可逆性”的底层逻辑。另一方面,“技术风险”也指明了技术迭代的大致方向,是衡量技术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有助于帮助研究者对研究对象讨论的必要性作出初步判断,避免制度建构性主张的滥觞[25]。同样以区块链技术为例,若分析显示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可以预防算力攻击,或选择私有链传输加密数据能防止恶意节点对数据的暴力破解,那么这将意味着区块链技术有能力克服已知风险,发挥出更大威力,具有广阔的研究前景与发展可能。
(2)重视技术应用,反哺学科研究
为避免“先入为主”式的技术偏见和“望文生义”式的认知偏见,研究者应对当前最新的技术应用实例予以特别关注,从而将观念中“技术”具象化,为研究寻得现实参照,以补足研究深度的欠缺。例如,研究者应当关注到当前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部分部门选择使用了区块链技术,通过联盟链的方式,积极利用分布式节点建立起点对点沟通完成数据交换,从而打破了部门之间由于排他性而形成的信息共享壁垒,破除了信息孤岛的桎梏,有效促使多个不愿让渡数据主权、治权且没有隶属或指令关系的实体间展开协作。研究者通过这一实例可以观测到区块链技术在促进信息横向流动和多方协作中的功效,并了解到“联盟链”这一区块链形态,扫除对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的固有偏见[3],也将有效避免在研究中把区块链理念简单地归结为“去中心化”,盲目制造冲突,从而忽视了区块链联盟链背后的“多元共治”智慧[26]。
此外,思想实验在消除技术与认知偏见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以流动式民主[27]与委托投票机制的构想为例,设想一个庞大的区块网络能够赋予民众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民众在面对特定专业领域或不熟悉的决议时,可以将投票权委托给相关领域的专家。在这一思想实验中,研究者能够清晰地看到区块链技术如何实现了大众与精英群体的兼顾,以及如何运用精英政治的智慧来弥补流动式民主的不足。这些发现不仅能有效回应并消除过去对区块链技术完全摒弃中心化决策的质疑,还能进一步彰显区块链技术在现代治理体系中的潜在价值和广阔前景。
2. 强化顶层设计,完善部门分工与协调
数字政府建设的根本保障在于强化顶层设计。具体而言,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其一,理顺体制机制,构建数字法治政府决策设计和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解决好法治政府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谁来统管、谁来协调、谁来执行”的问题,以回应信息社会新发展阶段下政府职能转变及职责重构的根本诉求。针对“建设规范及技术标准不统一”“政务系统互联互通程度不够”等问题,应当建立起全国统一规范的信息技术标准,以减少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一层级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孤岛,降低信息系统建设成本,延伸信息链条,加速信息传递,从而有效推进协同治理过程中的业务整合与服务整合。
其二,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数字政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8]。在数字政府建设中,一方面,领导干部应摒弃形式政绩的片面追求,从理念上实现根本转变,打造以提高人民满意度为目标的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应重视技术应用过程中救济规则的制定,兼顾对公民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双重保障。为保障数字法治政府的积极建设,从内部而言,应当加强对机构人员的能力提升与职业生涯关怀,降低内部人员对外生技术的学习成本,杜绝技术进步引发的裁员危机。从外部视角看,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和不同需求群体的实际情况,保持服务路径的多样性,以实现“数字包容”[29]。
其三,尽快制定具有统筹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一方面,需要平衡协调数字化行政模式与传统程序价值与理念间的冲突与矛盾。以网络化行政为例,应当明确可以适用及排除适用在线办理的案件类型,防止在线办理过多、过滥使用,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程序公正。另一方面,要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进行立法,进一步补充并完善有关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和监管细则。
四、结 语
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为法治政府的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在新兴技术高速发展和备受政策重视的今天,我们要度重视新兴技术可能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的影响。尝试从宏观层面构建发展蓝图,抑或是以某一项具体技术为研究对象,探索其在数字化转型全过程应有之效能,是法律人对待数字化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应有之态度。
在引入“科技元素”以推进政府理念、机构、职能、流程的法治化再造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了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源于跨学科知识的深度参与所带来的复杂性,更受到新旧价值观碰撞的深刻影响。当前,我国行政改革不断深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步入关键阶段,为了推动数字法治政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和引领新兴技术带来的变革,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战略定力,精准聚焦关键问题,澄清误解、纠正偏差,将有限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真问题”的研究与实践中,确保每一份投入都能转化为实质性的推动力,助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稳步前行。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资助项目(19ZDA163)。
作者简介:邓栩健(1996—),男,湖南长沙人,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脚注
[i]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ii]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iii]在同一区块链中,无法同时实现区块链的可扩展性(scalability)、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与安全性(security)这三个要求,三者只能得其二。
[iv]这种单向的transformer只能考虑单侧信息,根据上文预测下文。
[v]有研究发现,当前大语言模型存在“逆转诅咒”,模型的梯度更新是短视的,这表明了LLM训练过程中逻辑演绎的基本失败。
[vi]当前研究忽视了对BERT(encoder-AE结构)以及BART(encoder-decoder结构)等模型方案的必要关注。
[vii]所谓“通用爬虫”,通常指搜索引擎的爬虫,这类爬虫自1990开发出来,长期在互联网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viii]这类研究更多是借助了技术的外衣,实则讨论传统意义上的“公民知情权”“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等宪法性权利问题。
[ix]例如Python培训机构为迎合潜在用户需求,将高度依赖外部库(低学习成本)又符合潜在用户通用需求(多受众)的“网络爬虫”技术作为卖点大力宣传,并通过海量广告的投放,以至于在社会打造出“全民学习”的幻象,以增强潜在用户焦虑,刺激消费需求。这一资本行为作用于学术研究领域,表现为对爬虫技术的过度关注。然而Python的应用方式决定了其指向的是那类针对特定网站爬取数据的聚焦爬虫。这类爬虫一般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并无应用场域与空间。
[x]以密码学风险为例,当前区块链技术涉及的随机数生成算法、哈希算法、数字签名算法是可证明安全和计算机上安全的算法,并非绝对安全的算法。当量子单元处在纠缠态并且不会出错,现在指数计算单元解决指数问题将彻底转变成线性计算单元解决指数问题,算力的变革将重构对当前的区块链密码学体系产生巨大影响。
[xi]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层问题(密码组件安全威胁、密钥管理不当),网络层问题(p2p网络安全漏洞、网络分区),共识层问题(安全性证明不完备、假设不可靠、一致性不稳定、扩展性差),合约层问题(合约漏洞、形式化验证不完备)等。
[xii]从区块链技术发展史上看,区块链技术经历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应用的1.0时代;以以太坊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相结合的2.0时代,并已经开始迈入了向金融行业之外的各行业的应用场景拓展的3.0时代。
[xiii]更多为形式上的提及,其中仅有87篇文献对智能合约的底层逻辑以太坊虚拟机(Ethereum virtual machine ,简称EVM)有所论及。
[xiv]例如某市全面推广使用的行政行为码、某省的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等。在2023年2月发布的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务服务中心汇编整理的《数字政府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中,列举了14个示范案例,其中案例1(数据库搭建)、案例2(可视化处理)、案例3(人员数字化培训、数据库建设、电子化、网上办事)、案例4(网上办事、网上办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案例5(网上办事、数据上网)、案例6(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案例7(数据存储)、案例8(数据可视化)、案例9(网上办事)、案例10(线上办公、打印机、门禁协同)、案例12(电子化、网上办事、信息上网)、案例13(电子化、网上办事、信息入库)依旧停留在传统电子政府建设领域,占示范案例的85.7%,智慧平台不“智慧”的问题依旧明显且严重。
[xv]由于程序的限制,以下几种情形被排除在电子化行政行为之外:第一,抽象行政行为;第二,必须手写签名、盖章才能确认生效的;第三,必须一方当面递交或者亲笔签收回执的书面文件;第四,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第五,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因而需要以特定形式公示的。
[xvi]所谓“科林格里奇困境”,是指在某项科技发展的初期,存在多种方案来引导科技未来的走向。然而,这一阶段存在大量未知问题,不同方案的影响很难评估。在后期,科技的影响逐渐明确,但技术的锁定效应又使得选择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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