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骐 |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一代宗师沈宗灵先生

学术   2025-01-20 22:19   天津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一代宗师沈宗灵先生

人物简介

沈宗灵先生于1923年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194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学系,获学士学位,1947年3月赴美国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政治学系留学,1948年9月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同年回国任复旦大学法律学系讲师,1950年1月进司法部主办的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同年底结业留院工作,任研究员,后该院与刚成立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合并,于1954年北京大学重建法律学系时调入北大法律学系工作,担任讲师并任系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主讲“国家与法的理论”等法学基础课程,1978年下半年开始指导硕士研究生,1979年4月升任副教授,1983年5月升任教授,1982年12月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任博士生导师,1988年6月改任比较法—法社会学研究所所长,1993年5月退休,但继续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直至2000年,2005年1月被北京大学聘为资深教授;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届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分组成员;1999年起担任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国家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特邀委员;1993年起任人事部所属博士后工作管委会专家组成员。1990年至1992年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中国分会第一任主席;1994年当选为国际比较法科学院联系成员。


今年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建院(系)120周年,也是沈宗灵先生仙逝十二周年。

沈宗灵先生生前从来没有跟他的学生们谈过今天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与先前的北大法学院的关联,不过他不会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他用自己的教学、研究和学术贡献表明:他无愧于北大法学院教授这个称号,他为使这个群体在历史长河中始终熠熠生辉做出了不可磨灭的杰出贡献。这种贡献与他所处的时代、与他念兹在兹的民族与国家不可分割地紧密联系在一起。

虽然今天中国的法理学界在学科研究重点的聚焦、学科的体系性、统一性等方面还有许多分歧、有诸多不令人满意之处和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今天中国的法理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千上万的法律从业者在法学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和训练的时候,都以不同形式接受了法理学的启发和指引,许多部门法及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律监督实践中也都从法理学得到程度不同的启发和指导。

如果我们把这一切与四、五十年前,即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的中国学界和实务界做一个对比,我们会发现沈宗灵先生所做的贡献有多么巨大和宝贵。朱子言:“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沈宗灵教授和他的同时代优秀学者们就是今天中国法理学的“引水人”,他们所做的开拓工作,为我们今天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沈宗灵先生的主要研究领域涉及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学三个方向。1998年,时任中央党校教授的黄子毅、石泰峰两位教授在一篇文章中称沈先生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一代宗师”。在人们即将告别二十一世纪的前四分之一之时,当人们展望未来、欲既往以开来、承前以启后之际,回顾沈先生的学术贡献、学术遗产、治学风格及对我们迈向未来的意义,非常重要。

笔者接下来将分别从上述方面,做个简要的梳理和讨论。



沈宗灵先生是中国法理学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编著多种法理学教材及译著,撰写论文110余篇,一些论文被译为英、日、葡文发表,至今依然具有很大的影响。他主编的《法理学》系教育部国家重点教材,获得了多项奖励,多次再版、重印。沈先生对法理学开拓与奠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审时度势,确定方向。笔者是“十年浩劫”之后首批通过国家考试进入大学法律系学习的七七级本科生,1978年春季即大学第一学期上的相当于法理学的课程叫“国家与法的理论”,没有教材,从图书馆借的前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科书是主要参考书,课程的大部分内容是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虽然笔者彼时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但当时仅有的“两系一院”情况大体相同。背负着前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沉重负担,面对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要求,沈宗灵先生推动了北京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率先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发展为“法学基础理论”,再发展为“法理学”的转变,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

研究基本概念和范畴,形成体系。当法理学开始把法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概念与性质就首先成为人们的研究重点。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理论界进行了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即法律本质的大讨论。沈宗灵先生提出分三个层次研究法的本质,同时提出法学研究的词义分析方法。他强调关于法的本质的第三个层次,即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的影响。不仅法律的概念与性质,沈先生还对权力与权利、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及法律规范等基本概念进行了严谨、细致的研究,提出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是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部分的观点。这个观点摆脱了前苏联国家与法理论的纠缠,非常有益于人们结合法律实践推进法学理论的发展。

关注现实,参与讨论。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法学工作者们持续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先是有“法治与人治”大讨论,继而提出应当在提法上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沈先生积极参与了这些讨论,提出应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分为实体(价值)基本原则和形式(程序)基本原则的主张。同时,沈先生还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实行、划分部门法的原则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他的观点的绝大部分被同行接受,吸收到教科书中。在当时,中国的法理学家们以自己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参与、推动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和制度建设。

研究法的价值,关注法的内容。“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法学作品中几乎从不涉及正义的概念,更不用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沈先生在1993年《中外法学》第5期发表了《法·正义·利益》的文章,论证了法律价值的三种涵义,分析了古今中外思想家有关法律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等问题上的观点。也是在90年代初,沈先生认真研究了人权的一般概念,特别是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等问题。这些作品是较早研究法的价值的文章和著作,也是从学术的角度深入讨论正义、利益与人权的作品。他不仅自己进行这方面的研究,还对年轻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提供有力的指导,助力他们获得丰硕成果。

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判例,开拓法律方法研究。随着社会开始从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向主要依靠法律的转变,沈先生提出既符合中国社会和体制的实际,又具有学术基础、经过严密论证的法律建设的主张。例如:应加强最高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国应加强判例的作用,判例在当代中国的司法中可作参考,但本身不是法律”。

扩展新域,倡导法社会学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末,沈先生从重视法律的实行出发,进而认真研究法律的效力与实效,倡导在当代中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因为,“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律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他的真知灼见对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沈宗灵先生认真对待法理学研究的学术品质,提升了中国法理学的学术品格。他的严谨学风、深厚学养和令人信服的研究方法受到广大同行的尊敬,被选举为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会的第一任总干事(会长)。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以来,我国思想界仍然有一些禁锢和反复,可是沈宗灵先生不顾风险,接二连三把一些重要的西方法理学家的研究和各法学流派介绍到中国,这对开阔中国法学学者的视野和思路,促进法理学的多样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撰写了建国后第一部详细的现代西方法理学理论著作《现代西方法理学》(1992,获国家教委首届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还撰写了专著《美国政治制度》(1980),翻译了美国法律社会家庞德的经典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德国纯粹法学代表人凯尔森的经典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张文显教授指出:沈先生的很多西方法理学研究成果已经被公认为是该领域的经典之作,其标志是:“1)资料详实,可靠,权威性强;2)信息量大,学术品位高;3)引用率高;4)是后继研究的起点。”可以说,沈宗灵先生开创了当代中国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研究。


沈宗灵先生推动了当代中国比较法学科的建立和比较法的研究,他的专著《比较法总论》(1987)获首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学术著作特等奖,《比较法研究》(1998)获第四届国家图书奖,他同时还著有专著《比较宪法》。

在比较法研究中,沈先生明确系统地论述了比较法学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包括比较法和比较法学的概念,比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法系的概念,及对法律的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沈先生这方面的观点为我国学者进行比较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指明了范围,起到了指引作用。法律移植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沈先生指出,我国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时,必须研究移植来源国或地区以及本国的各种社会和自然条件。沈先生的该项研究不仅填补了我国比较法研究的一项重要空白,而且对于当代中国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沈先生在比较法学研究中的开拓性贡献,中国法学会领导委托、推荐他担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的第一任(创始)总干事(会长)。


沈宗灵先生曾将自己研究中国法理学的原则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结合我国国情、法制建设的实践;对传统法理学不断进行改革;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以及西方法律文化中对我国有用的因素;努力使法理学能成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服务的理论。可以说,沈先生将坚定的政治立场与严谨的学术态度很好地结合于服务法治建设实践、创建有中国特色、富有生命力的法理学的宏伟事业中。纵观沈先生的学术人生,我们看到一位既有家国情怀、又脚踏实地,致力于严谨、规范和系统性创造的勤勉学者,恰如唐代文豪韩愈所说:“孜孜矻矻,死而后已。”

沈先生的学术造诣与贡献不仅来自他的勤勉,也来自他开阔的视野、开放的胸怀和伟大学者的见识与心无旁骛的平静。例如,他虽然清楚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区别,但也看到二者的相同点,所以,他在研究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时,使用“现代国家”兼指这二者。这是一种良性循环。正是有这种远见卓识,他才能持续研究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学,为中国法学研究和中国法治事业做出里程碑式的贡献。我们后来从法学和法律的角度周全地理解、把握全球化与涉外法治,都得益于这些丰富的理论资源。

沈宗灵先生既是一位伟大、可敬的学者,也是一位伟大、可亲的教授。张文显教授在1998年的《沈宗灵与当代中国的西方法哲学研究》中指出“我国法学界对西方法哲学有所研究的中青年学者,绝大多数是由沈宗灵教授直接培养的,或者是在沈宗灵教授著述影响下进入这个领域的”。言传身教是沈先生的最大的教学风格。当年他给研究生开设“西方法哲学”和“比较法研究”这两门课时,使用美国学者博登海默的英文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和法国学者达维德的《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英文译本,并坚持要求学生在每次上课时轮流做部分翻译、讲解,虽然令学生每次上课都不敢大意,但也确实给学生打下了比较过硬的学术和英文基础,如果学生用功的话。虽然有的学友认为先生谨慎、多虑甚至“高傲”,但是,我们回首过去,沈先生经历过不堪的“五七年”和“十年浩劫”,这些经历对他的影响是极深的,而从现在看,先生的态度未尝不是一种彼此尊重。如此相处,理解者感到自然,不懂者也不勉为其难,各得其所。这不失为一种与大家方便的处世态度。笔者跟随沈先生学习多年,感觉他严谨而不失热情,严厉而不失亲切。江平教授在评价沈先生时说:他的可贵之处在于,在混乱的年代中没有对错误的东西歌功颂德,没有做出违背良知的事情,本着科学的精神把法理学变成一门科学。这是我们要永远向先生学习的。



作者简介



张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感谢作者张骐教授授权推送本文。

规制与公法
聚焦行政法、规制与治理,分享公法学术文献与资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