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公司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一)

学术   2024-07-30 18:30   江苏  




适用新公司法的

时间效力问题

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最高院在6月27日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因该《规定》所涉内容较为细化,笔者将分三篇进行简要解读。


新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哪些可以适用新法?
《规定》第一条明确,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规定,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当时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适用公司法规定。
该条主旨仍然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基于“立法目的”的整体考虑,明确列举了七种有利溯及的情形,列举如下:


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的七种情形的法律事实适用的具体条款
1.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法该条明确股东可以以债权作价出资。
4.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即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法21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26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7.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原则上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比例减少,法律另有规定以及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谓有利溯及,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量:
1、适用新公司法是否能够起到对双方更有利的效果?
2、如果仅是对一方更加有利的同时,适用新法能否不减损另一方在原法秩序下的应有权益以及合理预期?
例如上表所示第一项,关于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情形下,未能被通知的股东主张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旧法在此问题上仅规定了60日的除斥期间,无法起到保护此类不知情股东的作用,新法对此明确,未被通知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既保护了此类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并未对公司决议的安定性造成破坏。
再如上表所示第二项,旧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瑕疵决议被确认无效、撤销所带来的外部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对瑕疵决议被确认不成立的情形下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关系如何认定的规定。新法中对此情形进行了明确,适用新法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理念,也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的是,上表所列标注的红色字体部分非常重要,《规定》的用词非常精准,只有纠纷的争议项确实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形才能适用新法规定。



供稿:周元政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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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元政

周元政,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武进区首批金融服务智囊团成员,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律所合规项目部、金融证券部负责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从业以来专注于企业合规、公司法、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的深耕,现为多家本地国有企业、大型集团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专注领域:金融证券、公司合规、企业的收(并)购、股权纠纷。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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