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对未实缴股权转让的规定较为模糊。通常认为,如果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转让未实缴股权,其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让一并转移至新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原股东通常不再继续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也不需要对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如《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了瑕疵股权转让的股东出资责任规则,即限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没有出资瑕疵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
实务中,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逃债的情形,原股东可能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恶意”除了看公司资不抵债和股东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先后顺序,还需要根据股权受让价格是否合理来综合评价。
新《公司法》第88条则明确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规则。对该条的解读具体如下: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2)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延伸出不管该未实缴的“标的股权”经过多少手转让,如果最终的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所有曾经持有该“标的股权”的股东都有可能根据此条款承担未出资部分的补充责任。
(3)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瑕疵出资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上个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新公司法”审理两起案件其中之一就涉及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转让人对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以下是该案简介:
2018年6月13日,原告与某铯公司签订《洗涤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法院判决某铯公司支付原告承揽款及利息。然而,某铯公司未履行判决,导致执行终结。另,被告王某于2018年8月6日将其持有的某铯公司的股权0元转让给被告韦某。后原告发现某铯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某铯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到,但某铯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因此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韦某、李某(韦、李为现股东)应分别在其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某铯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曾将未出资股权转让给韦某的另一被告王某则对韦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除此以外,还判决公司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例非常典型,涵盖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发起人股东连带出资责任、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等诸多问题。
其实,与公司法有关的案件都并非简单案件,即便是最基础的股权转让,也存在着引申的、复杂的法律关系,新法很好地填补了过去的空白,也给予了我们更明确的指引。
1.审慎评估标的股权:应充分评估出资情况及潜在风险,除了未出资股权以外,还得注意实缴部分如果不是货币形式的,应当核查相应的作价出资手续是否齐备。
2.明确股权转让协议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详细约定未实缴出资的处理方式、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3.重视公司财务状况与信息披露:在股权转让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审查,确保无隐瞒或误导性信息。
4.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在进行未实缴股权转让或受让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5.关注司法动态与判例:持续关注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司法判例,了解法院对未实缴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具体裁判思路和标准,以便及时调整策略,防范风险。
恽震宇
恽震宇,本科学历,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多年制造业从业经历,熟悉制辊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无纺布行业,橡塑行业,薄膜行业等。熟悉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了解各类体系认证及运行。2023年顺利通过法考,2024年4月进入事务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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