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全面实施。从此次新修内容可看出,协调化解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仍处于中心地位。而实务中常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控人”)滥用控制权、肆意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甚至给资本市场带来动荡。因而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核心利益、稳定市场交易秩序、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概念
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在中国公司法体系中有着明确的定义。根据新《公司法》第265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剖析上述法律规定给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可以归纳要点如下:
1.实际控制人是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
2.其控制和支配公司的底层安排可以使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
3.实际控制人本身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可以成为实际控制人。
与实控人概念相关的另一重要概念是“控股股东”,两者常常容易混淆,但其实两者虽有关联,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认定规则。从日常认知角度上来说,我们可以轻易地通过公示信息定位到公司“明面上的”控股股东,但实控人却往往要深入公司内部才能发觉端倪。
二、实控人的常见实控方式
01通过投资关系实际控制公司*(最常见的实控方式)
02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实际控制公司
协议实控主要是指实控人不采用直接持股方式而是采用签订一系列内部协议的方式对公司内部权力运作(股东会表决、董事会表决)施加实际控制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AB股协议安排、投票权委托协议、企业托管协议等常见协议,还包括了一些通过家族资产办公室、VIE架构等复杂协议。
03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
(1)基于家族亲缘关系而实际控制目标公司,具体可体现为夫妻、父子、母子、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家族亲属之间,一方对另一方持股公司的实际控制。
(2)基于特定身份而实际控制目标公司,主要表现为公司的创始人或创始人团队、精神领袖借助其在公司创立、发展中所累积起来的话语权效应,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基于特定职务而实际控制目标公司,如虽非股东,但是长期担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并基于此控制目标公司。
供稿:郑 蕊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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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蕊
郑蕊,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科法语专业、辅修法学专业,毕业后从事跨境商务运营工作,202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4年进入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