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案例4)

学术   社会   2024-08-13 18:30   江苏  



引言

2024年4月22日最高院公布了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五十件典型案例,我们团队根据最高院的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将其中对企业经营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的内容整理成简要易懂的案例分析,供各位企业家了解和知晓,并为今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帮助。



案例四

重复套牌侵权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01


案件索引


(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  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02


案情简介


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套牌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别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名称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品种的侵权行为。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商。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以15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于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参考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认繁育400亩侵权种子能够收获的“丹玉405号”种子的数量及销售毛利,已基本满足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150万元赔偿基数,遂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改判全额支持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特别是对于故意和重复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以此来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以及发挥法律的震慑和教育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努力,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04


律师建议


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此案例强调了植物新品种权的重要性。一粒种子虽小,但培育一个新品种通常需要花费数年甚至数十年时间,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和科研投入。因此,对于拥有植物新品种的企业来说,应积极注册并保护其新品种,防止他人侵权。


2

侵权证据的收集


对于品种权人,收集侵权证据是关键。应密切关注市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如销售记录、侵权产品的样本等。


3

 赔偿基数的确定


本案中,法院基于权利人提供的有关涉及赔偿数额的相关证据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有效发挥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作为品种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可能提供证据支持主张的赔偿基数,并提交具有说服力的计算方式,争取让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基数,而非适用法定赔偿,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总的来说,此案例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对同类案件权利人遭遇侵权时如何搜集侵权证据、如何提出惩罚性赔偿、如何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进行举证提供了指导。





吴鼎

吴鼎,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常州市律协副秘书长,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武进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2023年获评年常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两委委员”。主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常州市科技局多项知识产权课题,撰写的《江苏著作权保护效果的实证分析》获评“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论文”,参加“常州市知识产权菁英律师培训班”并结业。现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的处理。




曹文佳

曹文佳,本科学历,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西湖街道仕尚村委法律顾问、香溢澜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常州市武进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员。2022年与吴鼎律师撰写的《江苏著作权保护效果的实证分析》获评“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论文”,并入选《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论文(案例)选集》。2023年3月被武进区司法局评为“2022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近两年办理一百余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时间戳证据采集、电子证据固定、侵权线索检索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实务经验。同时参加多项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理论基础。
专注领域:劳动争议、合同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的处理。




恽震宇

恽震宇,本科学历,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多年制造业从业经历,熟悉制辊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无纺布行业,橡塑行业,薄膜行业等。熟悉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了解各类体系认证及运行。2023年顺利通过法考,2024年4月进入事务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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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恽震宇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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