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是否需要计算加班费?

学术   2024-09-11 12:30   江苏  


计件工资是否

需要计算加班费

引言

许多企业领导者单纯地认为,计件工资制度就是按劳取酬,做得多赚得多,做得少赚少,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然而,在法律知识普及的今天,企业又被告知即便是实行计件工资,也需要支付加班费,这就造成了企业对计件工资计算思路的混乱。那么,计件工资是否需要计算加班费,又该如何计算加班费,作者检索了大量江苏地区的相关案例,通过本文对计件工资情形进行探讨分析。


一、计件工资概述

计件工资概念

计件工资是指按完成产品的数量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具体而言,员工的工资是以合格产品数量乘以规定的计价单价计算得出的。

计件工资适用何种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情形,计件工资制是标准工时制下的特殊工资计算方式。

计件工资计算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二、计件工资的常见计价方式


(一)超额累进计件:在劳动定额内按计件单价计发工资,超额部分在原单价基础上累进单价计发工资,超额越多,单价提高;

(二)直接无限计件:计件工人按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计件单价来支付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超额工资不加限制;上不封顶,同一单价计酬;

(三)限额计件:在劳动定额内按计件单价支付,对超额部分进行限制,采用“封顶”的计件工资;

(四)超定额计件:在劳动定额内,按计时发给标准工资,超额部分发给计件工资;

(五)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六)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费


实施计件定额的情况下,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计件定额,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一般不视为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详见案例:(2021)苏04民终4814号。该案中,法院认为,何红伟的工作岗位实行计件工作制,按照天力公司每周派发的工单入户对民用燃气进行安全检查,并由其自行安排具体入户时间,每星期回单位一次交单子,天力公司不对其出勤进行考勤,只对其工作单进行考核。何红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其主张的加班费应不予支持。

2、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超额部分可按计件单价计算,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也就是说超定额、超标准工时的“双超”情形下,以延长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完成的劳动计件数量,根据本人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单价,分别对应按照150%、200%、300%计算支付。

详见案例:(2021)苏0585民初6715号。该案中,每个班组9000件的产量系按每月28天计算,即该定额任务必须在休息日额外加班才能完成;结合考勤记录及原被告陈述,确认2020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累计95天;最后,双方确认正品单价为9.8元,按每天正品20件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每天196元,经核算,用人单位需要支付2020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8620元(196×95)。


实施计件不定额的情况下加班费计算

很多生产型的工厂,往往采用计件制工资制,但却不具体确定定额标准。参考江苏地区司法案例,在裁判时法院往往会将劳动者的计件工资转化成计时工资来判断是否需要计算加班费。如果转化后的计时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计时工资,则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转化后的计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足加班工资。

详见案例:(2017)苏民申4822号。该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制度,但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或者没有定额的,劳动者做一件支付一件的工资,劳动者工作时间可能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也可能不超过。此情况下,可以将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加班工资,即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如果计得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时薪*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已支付工资)。

详见案例:(2023)苏04民终1546号。该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本案中,赵坤友对用人单位提供的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考勤表复印件和2021至2022年工资表复印件真实性并无异议,工资表中载明有“加班费”,且经核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发放了加班工资。


律师建议

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严禁滥用计件工资变相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而又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遭遇计件单价过低或者劳动定额设计不合理情形下,应及时与企业交涉,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双方都应遵循诚信原则,促进和谐劳资关系。

供稿:蔡亚梅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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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亚梅

 蔡亚梅,中共党员,常州市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武进区民企精准法律服务团合同法组成员,常纺人文学院大学生就创业指导法律导师,2023年3月被武进区司法局评为“2022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现任遥观镇勤新村、礼嘉镇何墅村法律顾问,常州市武进区寨桥小学“校外志愿法治辅导员”。  
专注领域:劳动纠纷、建工领域纠纷、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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