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数额的确定,一定需要鉴定吗?

学术   2024-09-06 18:30   江苏  




损失数额的确定,

一定需要鉴定吗?






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我们常见的字眼是“赔偿守约方损失”或“承担赔偿责任”等,财产损害类案件也常见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是在实务中,损失的数额往往不是简单就能确定的。以最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假如承租人违约造成了房屋的损坏,该损失的赔偿数额就难以直接确定。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也有少量案件可以不经鉴定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以张某一诉张某二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案件为例,该案中,张某二建房时其东山墙压在张某一家房屋西山墙根脚上,造成张某一家的墙壁裂缝、房屋漏水。协商和调解无果后,张某一自行找人施工,将房屋被损害部分进行了修复,并支付了费用10000元。此后因赔偿事宜,张某一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没有经过鉴定的情况下,判决支持张某二赔偿张某一8500元。此后张某二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经分析,这类案件有如下特点:一、诉讼标的小,鉴定费用甚至有可能高于案件标的,若进行鉴定,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甚至是损失的扩大,故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提起鉴定,而承办法官也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二、受损失一方的当事人,已经自行将受损部分进行了修复,其所支出的修复费用一方面并未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另一方面也有费用明细的支持。三、从减少诉累的角度考虑,如果启动鉴定程序无疑也将拉长诉讼的时间,对于小标的额案件,启动鉴定程序一定程度是增加各方的诉累。在这些情形下,法官会通过自由裁量权结合证据材料酌定损失数额。

但是,法官通常并不是某一非法律行业的专家,更多情况下不会轻易通过自由裁量权来酌定损失的数额,而更愿意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损失数额。司法鉴定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法院摇号选定鉴定机构,在鉴定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后,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因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又是中立方,基于科学的分析方法和专业的技术手段所做的评估,能够确保损失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实务中当损失难以确定而双方又有较大分歧的时候,绝大多数案件都会通过司法鉴定途径确定损失金额。

检索过程中笔者发现,即便是标的很小的案件,有很多也是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这说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明确损失的具体金额,减少金额认定方面的争议,做出公正的裁判,法院还是非常依赖司法鉴定程序的。对于老百姓而言,发生纠纷之后一方面应当积极沟通,尽量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另一方面,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又不能明确损失金额时,一定要做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心理准备。通过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往往比当事人的主观陈述更具说服力,也更能被法院所接受。

供稿:沈平华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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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平华

沈平华,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硕士。拥有理工科机械工程自动化背景,多年制造业从业经历,熟悉汽车电子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医疗设备行业。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参与编写《常州中院近五年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评析》、《劳务派遣用工案例评析》。现担任新北区魏村街道临江社区法律顾问,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驻村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多家国企、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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