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法院会支持多少?

学术   2024-08-05 12:30   江苏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受人逾期付款并构成违约的,若有书面合同对该违约行为作出了违约责任的约定,则可依约主张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是很多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双方不签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换言之,卖方在没有上述约定的情形下是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且最多能主张至LPR的1.5倍。
问题在于,该规定的表述仅为“可”,且规定的是一个加收范围,给予了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那司法审判实践中,对逾期付款损失的判决有没有规律可循呢?






案例研究




以常州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例,在(2024)苏0412民初2209号案件中,原、被告均为公司,双方在2019年签订了书面合同,均约定了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但此后被告逾期付款。在欠款的四年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终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按照LPR的1.5倍的标准支持了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然而,并非所有案例都支持1.5倍LPR的利息,在(2024)苏0404民初252号案件中,原被告均是个人,双方之间的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双方交易完成后进行对账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在被告逾期半年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中,法院仅按LPR标准支持了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对于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这一问题,江苏省高院在(2023)苏民申812号案件中进行了相关论述。省高院认为:“关于逾期付款款项的利息是否按照LPR的1.5倍计算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逾期罚息的有关标准,但该条款并非强制适用的规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换言之,对于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损失的认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该项内容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法官会根据每个案件不同的情形,具体判定。







律师建议




尽管没有明确的规律可言,但从笔者研究的案例来看,在有书面合同约定、双方均是商事主体、逾期付款较长时间且原告有多次明确的催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按照LPR的1.5倍支持逾期付款损失的情形更多。因此,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中应当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的比例、计算方式等。尽管有时违约责任约定过高,会导致法院根据违约方的申请酌情降低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总体而言,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更多地考虑对守约方合法权益及合理的合同预期进行适当保护。







沈平华

沈平华,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硕士。拥有理工科机械工程自动化背景,多年制造业从业经历,熟悉汽车电子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医疗设备行业。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参与编写《常州中院近五年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评析》、《劳务派遣用工案例评析》。现担任新北区魏村街道临江社区法律顾问,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驻村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多家国企、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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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沈平华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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