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以常州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例,在(2024)苏0412民初2209号案件中,原、被告均为公司,双方在2019年签订了书面合同,均约定了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但此后被告逾期付款。在欠款的四年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终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按照LPR的1.5倍的标准支持了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然而,并非所有案例都支持1.5倍LPR的利息,在(2024)苏0404民初252号案件中,原被告均是个人,双方之间的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双方交易完成后进行对账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在被告逾期半年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中,法院仅按LPR标准支持了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对于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这一问题,江苏省高院在(2023)苏民申812号案件中进行了相关论述。省高院认为:“关于逾期付款款项的利息是否按照LPR的1.5倍计算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逾期罚息的有关标准,但该条款并非强制适用的规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换言之,对于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损失的认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该项内容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法官会根据每个案件不同的情形,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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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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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沈平华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