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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实务操作,总结几项在私募管理人登记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供管理人参考了解。
一、机构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组织形式
在私募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两种组织形式是:公司型、合伙型。
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对其应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三)注册及实缴资本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目前监管部门对私募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制,同时需符合《新公司法》五年实缴出资的要求,结合过往办理的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注册资本不宜过高,通常设置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覆盖半年经营管理费用即可。
出资人层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货币资本(1000万)的20%(即不低于200万)。(注:比以前规定严格,以前规定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实缴出资证明方式应当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验资报告并非必须提交的材料,仅出现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情况时,需要提供。
(四)员工人数
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 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提交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每位员工近2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需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
(五)冲突业务
申请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亦不能通过设立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担任投资顾问等形式,变相开展冲突业务。
二、关联方要求
(一)关联方范围
1.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
2.分支机构;
3.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
(二)冲突业务
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三、出资人要求
私募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25%的股东、合伙人。
(一)冲突业务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二)出资形式
1. 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不得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2. 出资架构清晰、稳定,即管理人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等情形。
(三)出资能力
1.自然人出资人
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
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实缴部分需要提供该资金的来源证明材料;未实缴部分需要提供现有的资产或者未来可变现的资产证明材料。
四、实际控制人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2 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持股50%以上的;
(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三)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一)冲突业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二)行业经验
实控人如果是自然人,应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
1.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三)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五)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六)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前款规定的投资管理工作经验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2.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 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 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 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六)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 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七)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三)任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四)集团化要求
根据中基协的要求,如果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的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五)稳定性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除另有规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五、高管要求
在实务中,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一般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亦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一)冲突业务
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二)工作经验
1.法定代表人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证券类私募管理人从业经验要求: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股权类私募管理人从业经验要求: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
2.合规负责人
私募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 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3.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最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三)兼职
1.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兼职限制:
该类主体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关于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兼职限制:
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是同一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2家以上私募的另有规定。
3.关于其他从业人员的限制及其例外情形:
该类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4.不属于兼职的情形: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规定:(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2)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3)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4)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诚信信息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高管人员、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诚信信息均需要核查。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拟向中基协申请管理人登记的,应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除了要对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协会要求发表整体性说明外,还应对申请机构的以下事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逐项发表结论清晰的法律意见:
1.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名称和经营范围;
3.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冲突业务;
4.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5.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及实际支配作用;
6.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7.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9.高管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及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10.申请机构受处罚情况;
11.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2.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3.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来源: 陈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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