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你需要知道这些

文摘   2024-11-19 23:2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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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管理制度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除了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通过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更新相关信息,这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管理人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人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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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进行信息的披露、更新及报送报告,很有可能致使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异常机构”并被协会通过公示平台对外公示,这不仅会导致管理人的公信力降低,还有可能致使管理人的产品备案受阻。

本文就将梳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以帮助各管理人熟悉日常合规要求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信息披露系统”)的操作流程要点。

0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操作陆续发布了多部规范性文件,逐渐将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扩大到了私募(含创业)投资基金:


0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1

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及对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需要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两者择一地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此时应在相关协议中对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人进行明确约定。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的仅是合同约定的披露业务,同样不得免除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则规定了信息披露对象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2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法定的披露事项,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大部分属于信息披露中的正常披露事项,包括:



(i) 基金合同;(ii)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iii)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iv) 基金的投资情况;(v)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vi)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vii)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viii)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ix)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x)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同时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存在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



(i)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ii)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iii)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iv)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v)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vi)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vii)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viii)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办法》所明确的信息披露方式有两种:
☞ 第一种即各方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 第二种即管理人按照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报送信息。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管理人向信息披露系统报送的数据为准。投资者同样可以登录信息披露系统进行信息查询。


03

信息披露系统


作为对私募基金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的关键环节,目前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操作的全流程共设立了3个不同的在线信息披露平台,分别涵盖了私募基金在设立、运营等各个阶段需要满足的合规要求,包括:


1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负责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更新管理人信息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以及办理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高管信息填写等事宜;


2

信息披露系统(https://pfid.amac.org.cn/pof/login.jsp):负责基金信息的披露及备份,以协助基金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及向基金业协会的报送等;


3

从业人员管理系统(http://person.amac.org.cn):负责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注册、信息更新及年检等事宜。


其中,信息披露系统分为了两个阶段上线:第一阶段,自2016年10月10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现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披露信息的备份功能;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3日起,已备案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系统备份其半年报、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适用信息披露系统进行信息披露备份的主体有两类,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各自的信息披露范围以及须遵循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具体为:


同样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所披露的月度、季度以及年度报告所应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关于信息披露系统的具体操作,可以参考系统内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操作手册》。如有疑问,可通过系统建设者建立的QQ群(私募信息披露支持群)求助,具体信息可见系统登录页面。

04

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利后果


根据本文第二节所述,对应《信息披露办法》对于信息披露方式的两种界定,以及对于披露义务人在披露过程中不得出现行为的列举,《信息披露办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具体为:


1

未在基金设立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事项:不利后果为在基金备案过程中由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2

未向信息披露系统报送信息,或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3

存在公开披露或虚假披露等严重违规情形:视情节轻重对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证监会处理。


已登记的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根据《公告》的规定,在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而若累计达2次,协会将管理人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通知》于2018年对上述处罚措施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重申。

来源于百宸律师事务所,作者何欣 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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