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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重点关注内容向行业进行了提示,取得了行业广泛好评。2023年9月28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被《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废止,后续协会暂未出台新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基于此,本文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实务工作经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补正意见,整理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4年版)》,以供行业相关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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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2期》《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一)基金名称
1、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契约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私募股权基金”字样。
2、关注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是否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等体现创业投资策略字样。
3、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理财”“资管产品”“资管计划”等字样,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二)存续期限
1、关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的存续期,关注是否属于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
2、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是否不少于5年,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三)初始规模
1、关注私募股权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是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创业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关注是否在基金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1000万元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等内容。
3、关注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是否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范围
1、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2、关注拟备案基金是否存在如下情形:(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3)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5)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6)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7)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8)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9)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关注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包括直接投资、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例外条款等方式进行投资):(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除外)、存托凭证;(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关注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动产(含基础设施)、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4、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其中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20%。
5、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转股条件是否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如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关注是否上传包含以上内容的说明材料。
(五)封闭运作
不满足扩募要求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设置增加认缴等与后续扩募相关的条款。
(六)结构化安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分级安排主要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的,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不超过1倍,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是否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是否高于70%。
(七)管理费
1、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人是否超过一家。
2、关注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
(八)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
1、管理人为GP的,关注管理人是否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不担任GP的,关注管理人是否和其中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
2、关注管理人是否将受托管理职责转委托。
(九)托管要求
1、关注契约型基金是否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2、关注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基金是否由托管人托管。
3、关注托管人是否超过一家。
(十)投资者
1、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关注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万元。
3、关注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是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投资者在多只基金出资的,出资能力合并计算。出资能力证明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其持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私募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不含首套房屋)和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文件;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4、关注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基金。关注是否存在代缴、代付、代持行为。
5、私募基金作为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时,关注是否为有限合伙人。私募基金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普通合伙人如为管理人的,关注该管理人业务类型是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关注是否存在私募证券管理人或其他类管理人通过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方式管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况,变相突破专业化运营要求。
7、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早于下层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6个月以上,晚于上层私募股权基金的到期日6个月以上,关注前述期限错配情况是否符合《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七条规定。
(十一)委托募集
关注管理人是否违规委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十二)募集推介材料
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2、关注私募基金的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是否列明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和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以及对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进行披露。关注是否披露关键人士(如有)或者投资决策会成员(如有)。
3、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关注是否在风险揭示书中披露该事项的具体情况。
4、基金投向单一标的、的,关注管理人是否对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揭示。关注是否揭示投资标的的主营业务、投资架构、交易对手方(如有)、基金投资款用途和退出方式等信息。
(十三)风险揭示书
1、关注风险揭示书是否参照AMBERS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模板》制定,募集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2、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2)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3)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4)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5)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6)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7)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8)财务顾问或者产业顾问为管理人关联方;(9)私募基金存在平行基金;(10)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11)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十四)募集监督
1、关注募集账户监督协议是否由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是否具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的必备内容,包括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回,以及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2、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关注业务外包服务协议是否约定募集监督内容。
(十五)募集完毕备案
1、关注管理人首次提交基金备案的时间是否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1)契约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2)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确权,关注投资者是否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2、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募集完成日”字段:(1)基金有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2)基金无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打款日期的,以最后一笔打款日期为准。
3、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至后3个月内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3)基金托管协议。
4、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期6个月以上的,关注是否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十六)工商登记一致性
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名称、营业期限、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的投资者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截至基金备案申请最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发生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变更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流程的,关注是否上传工商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取得工商变更受理函,关注是否上传工商变更承诺函。
(十七)关联交易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披露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详情,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十八)维持运作机制
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包括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十九)信息披露
关注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
(二十)禁止性要求
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2、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3、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二十一)长期未备案私募基金
管理人长期未备案私募基金,且存续规模较小的管理人,关注其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二十二)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针对《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关注以下情况:
1、关注基金是否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关注基金是否真实对外募集,实缴规模是否达到1000万元;关注是否上传托管人关于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尽职调查底稿或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是否含有《托管人关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对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基金的情况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2、关注管理人过往是否有过“保壳”行为,即为满足登记后限期备案首只基金要求,防止被注销管理人资格,非真实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并在备案后快速清算;关注管理人是否通过重大变更承接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存续基金,变相豁免新设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关注管理人登记备案是否有黑中介参与,是否存在其他合规疑点或违规问题。
(二十三)其他备案材料
1、关注上传的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管理人存在经营异常、重大舆情、多起投诉等情况,以及基金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潜在风险等情况,关注是否上传相关说明材料,相关说明材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工商登记确权情况(如有)、基金流水情况等,关注相关说明材料的内容是否充分。如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协会不予备案的,关注管理人是否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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