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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如何缴纳所得税
常见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有合伙型和公司制,两种形式的基金在缴纳所得税方面差异较大,笔者基于实际操作经验,上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系统阐述了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如何缴纳所得税,本文则针对合伙制股权基金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详细探讨。
和公司型基金不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涉及到基金和基金投资人两个层面,而有限合伙制基金由于穿透原则,基金层面不作为纳税主体,直接穿透至合伙层面。因此,针对合伙制基金而言,只要分析基金合伙人层面即可,针对自然人合伙人和公司型合伙人。
合伙制基金,其收入来源主要有两类,第一类为所投资的企业分派的股息、红利收入,第二类为转让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或者通过二级市场退出的收入。
一、合伙型基金收到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然后将其分配给各合伙人
合伙型基金将收到的股息、红利收入进行分配。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型投资者,取得上述收入,应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中能否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税务处理不一,部分地区给予法人投资人免税待遇。该部分存在争议,其核心问题在于对于合伙企业穿透原则的解释存在分歧。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投资者,按照创投原则,应该适用股息、红利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合伙企业,那么还是穿透下去,直到自然人或公司为止,处理原则同上。
二、合伙型基金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然后将该股权转让收入分配给各合伙人
合伙型基金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分配。如果合伙人为公司型投资者,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问题一直是存在分歧的核心点,但从国家税务司的解释来看,其偏向按照5%~35%的税率。如果合伙人是合伙企业,那么还是穿透下去,直到自然人或公司为止,处理原则同上。
三、个人合伙人是按照20%税率还是按照5%~35%累计税率缴纳所得税,政策明确给出意见,两者皆可
关于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到底是该按照20%的税率还是按照5%~35%累计税率的争议,目前政策层面也给予了明确,即两者皆可。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四、合伙制基金所得税最大争议之处:合伙型基金将收到的股息、红利收入进行分配。公司型合伙人取得上述收入,是否应该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合伙型基金穿透原则,合伙型基金将收到的股息、红利收入进行分配,公司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其性质也仍然是股息、红利收入,也就是公司合伙人透过合伙基金投资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给公司合伙人。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即该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即合伙型基金将收到的股息、红利收入进行分配,公司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该收入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当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进入了合伙型基金之后,和股权转让收入进入合伙型基金一样,变成了收入,公司型合伙人分得该部分收入,统一按照股权投资收入认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不同的解释,导致公司型合伙人在收到股息、红利分配时如何缴纳所得税存在争议。通过不同的地方具体实践也证明,部分地区免税企业所得税,部分地区仍然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需要重点关注。
五、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合伙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穿透至合伙人层面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法依据: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型合伙人从企业获得股息、红利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在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层面,公司合伙人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分配,应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以应作为免税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紫杉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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