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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日常投资过程中相关条款设计需要私募管理人注意哪些事项?私慕好帮手分享一篇实务好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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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薛立波,来源 | 资本律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施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与目标企业就投资协议条款的博弈中,应当具备新《公司法》的思维,以更好的履行基金管理职责,为投资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更好的防范投资风险。本文就新《公司法》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审核修改要点以表格形式进行简要梳理,供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参考。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建议审核修改投资协议时注意:
1、是否明确目标企业调整公司章程的条款,就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及程序等与基金利益相关的各事项作出约定。
2、可以就目标企业未通知基金管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参加股东会会议是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之一,如果被投企业未通知基金管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该次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损害了基金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知道之日起60日内及时提起撤销之诉。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关注被投企业动态,避免在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的时间点还处于不知情状态。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建议审核修改投资协议时注意:
1、应当明确目标企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义务及期限,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及投资款支付方式,变更期限可灵活约定。
2、约定违反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违约责任,包括回购权、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涉及目标企业股东及注册资本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及注册资本均为公司登记事项。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目标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不办理变更,在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则可能会发生投资风险。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建议审核修改投资协议时注意:
1、是否就目标企业应当向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作出约定。
2、如果就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的内容有较为详细的约定,注意审核是否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
3、明确基金出资后,目标企业应当限期更新股东名册,并向基金管理人备份。
4、明确引进后续投资人时应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更新后的股东名册。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对出资证明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新增了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并将原来的“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修改为“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基金管理人应当注意向目标企业投资后取得的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
另外,记载于股东名册是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之一,特别是以受让目标企业现有股东股权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关系到股权权利的时间点,基金管理人不仅应当关注工商变更的事项,也应当关注目标企业是否按照约定时间更新股东名册,并及时查阅、复制。同时,在投后管理过程中,关注股东名册的变化,也是行使知情权并据此了解目标企业最新融资情况的方式之一。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如果以受让目标企业现有股东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的,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将拟转让的股权已经完成实际缴付投资款支付的先决条件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未按期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如果通过受让老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对目标企业及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缴付情况进行充分尽调。另外,如转让的股权为非货币出资的,建议审慎考虑受让该股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建议审核修改投资协议时注意:
1、建议对“不正当目的”进行说明与限定,尽可能避免在基金管理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目标企业简单的以具有“不正当目的”拒绝。
2、建议对基金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查阅相关资料时,目标企业应当履行的相关配合义务作出约定。
3、建议对目标企业违反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查阅、复制义务约定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可查阅、复制股东名册的权利以及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但审查会议资料、会计凭证等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基金管理人可能需要委托会计师、律师协助进行,那么就有必要就第三方进场时,目标企业的配合义务进行约定,以顺利完成对目标企业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工作。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如果对目标企业的个别决议事项要求特殊权利的,例如个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应当在投资中予以约定,并同时约定到目标企业修订的公司章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特殊约定,通常在基金对目标企业投资金额较大或基金投资人为国有资本的情况下可能发生,需要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如果有该等特殊要求,务必要体现于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就目标企业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约定一票否决权。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增加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其例外规则。尽管例外情形限于为公司利益,但在情况发生变化时难免会损害目标企业的利益并进而影响基金的利益。为尽可能规避该等风险,建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谈判中要求目标企业就财务资助有关事项进行特殊规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将该条款规定内化为回购权的情形,并对回购价格或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该规定在目标企业为股份公司的情况下使用。需要注意:有权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前提是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因次,基金管理人在投后管理过程中要珍视手中的投票权,认真审议议案,依据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投票。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对基金委派的董事在目标企业的职责作出约定,如“基金委派的董事不负责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及股东出资催缴事宜”。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与催缴义务,并规定了对此负有责任的董事在未履行义务时的赔偿责任。但董事负有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该事项负有责任,这就涉及到董事职责的分工。因此,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对基金委派的董事在目标企业中的职责作出约定,该约定可以列举排除的方式作出。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如果拟向目标企业委派董事,建议在投资协议中作出如下约定:
1、对解任基金委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等进行约定,如解任基金委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必须有基金管理人作为股东出席。
2、对目标企业无正当理由解任基金委派董事的赔偿方式、金额等作出约定。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新增了董事无因解任制度。以往,通常会约定目标企业解除基金委派的董事应当征得基金同意,但在新规则下,只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即可以解任董事。为更好的维护基金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无因解任董事的表决程序、赔偿方面降低所委派董事被目标企业无因解任的风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股东借款、关联交易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况下,应当征得基金的同意。或者约定目标企业发生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损失的,进而造成基金损失的,目标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基金管理人向目标企业委派的董事在审议涉及股东借款相关议案时,应当审慎发表意见,避免发生股东以借款等名义抽逃出资的风险,并因对此负有责任而承担责任。
委派的董事应当认真履职,对审议的议案存疑时,建议在基金管理人层面讨论确定如何投票。
同时,对目标企业制作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认真审阅,尤其注意自己所表达的异议是否如实记载。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如果拟向目标企业委派监事的,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对监事席位进行约定,如目标企业不设监事会而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建议约定基金委派的董事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选设单层治理结构,即不设立监事会/监事,而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如果目标企业选择了单层治理结构,基金管理人则可以要求审计委员会的席位,以行使监事权利。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如果拟向目标企业委派董事,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目标企业应当为基金委派的董事投保责任保险。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减轻基金委派的董事赔偿责任,管理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要求目标企业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投资协议审核修改要点
建议在审核修改投资协议时关注:
1、关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事项,基金在股东会层面是否享有一票否决权。
2、如基金向目标企业委派董事的,是否约定董事就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的议案享有一票否决权。
3、在反稀释条款、优先认购权条款中,是否就约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情况下,对基金所持目标企业的股份比例调整及优先认购增资等作出约定。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新增了授权资本制。在授权资本制下,如果目标企业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对基金所持目标企业的股份比例、优先认购权带来影响,为尽可能避免纠纷,管理人在与目标企业谈判协议时,可以在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等条款争取有利于基金的约定。
以上为对新《公司法》施行后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关注点的简要梳理,新《公司法》变化颇多,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还需根据不同的投资项目以及相应的尽职调查、谈判情况,从有利于基金的角度灵活运用新《公司法》为投资人争取更大的权益、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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