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触发哪些情形,将被要求实缴至1000万?

文摘   2024-11-17 22:2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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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施行日逐步临近,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关心出资期限问题。同时,随着行业监管要求的逐步趋严,不乏出现管理人仅提起一项变更申请便触发中基协反馈,被要求需完成1,000万元实缴出资的情形。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除外);法人及负责投资的高管原则上应在机构持股且达到一定的实缴比例或金额。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的较大修改,意味着在《办法》的基础上,对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在《办法》与新《公司法》接踵而至的情况下,何时、何种情况需要满足新法对于实缴资本的要求已成为不少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疑惑。以下,笔者将对需增加实缴至1,000万元的情形进行分析,供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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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根据《办法》公告明确的原则,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该《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

因此,是否需要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的关键在于机构的实缴资本是否发生变化。

情形一:按新《公司法》要求缴足实缴资本,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在新《公司法》施行后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5年内缴足。而对于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成立并登记于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这类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进行了期限调整,设置了3年过渡期。

结合《办法》和新《公司法》的规定,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调整《公司章程》及完成实缴出资的最终期限如下图所示:

因此,对于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最迟应于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并同时满足《办法》规定的1,000万元实缴资本要求。

笔者建议,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根据新《公司法》《办法》的规定及时对照核查《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及股东出资能力等材料。如不能对应提供满足中基协要求的出资能力材料,应考虑减资,以确保实缴资本能够符合新《公司法》及《办法》的要求,并顺利完成Ambers系统变更。

情形二: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增资的,需实缴至1,000万元

对于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考虑是否进行增资以及增资可能会带来的后续实缴问题。

根据《办法》明确的原则,笔者倾向于认为注册资本变更很有可能导致实缴比例变更,从而需增加实缴至1,000万元。

当笔者就该问题咨询中基协窗口老师时,窗口老师明确答复,注册资本变更,实缴资本也需同步增加至1,000万元。故,若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考虑增加注册资本,建议增加实缴资本至1,000万元。


情形三: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加实缴资本,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新增实缴资金一定要慎重。如有必要变更,建议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后再向中基协提起变更申请,否则会被中基协反馈要求全额实缴。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金额一般较低,且经过多年运营,剩余的实缴资本已无法满足日常运作需要。在此情形下,为维持机构的长期展业,股东通常会选择补充部分实缴资本。但股东的这一部分注资行为,将会引发1,000万元全额实缴出资要求。

情形四: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根据《办法》明确的原则,实际控制权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符合《办法》的登记要求。其中,实缴资本应为1,000万元即为登记要求之一。

故,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除满足《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的其他要求外,还要增加实缴资本至1,000万元。

情形五:控股股东变更,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根据《办法》第48条的规定,仅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才需全面符合《办法》的要求。控股股东的变更并不一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故,控股股东变更是否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具体情形

是否需实缴

控股股东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控股股东变更,但是穿透后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不需要增加实缴至1,000万元


情形六、法人或投资高管变更,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六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需合计实缴200万元以上。

如法人或投资高管发生变更,就需要在机构持股并合计实缴达200万元以上。法人或投资高管变更是否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具体情形

是否需实缴

法人、投资高管受让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实缴的股权

不需实缴至1,000万元

法人或投资高管受让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实缴的股权

机构未实缴部分需要在2032年6月30日前缴足;需同步实缴至1,000万元

法人或投资高管认缴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新《公司法》施行前增资部分股权

机构未实缴部分需要在2032年6月30日前缴足;需同步实缴至1,000万元

法人或投资高管认缴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新《公司法》施行后增资部分股权

增资部分需在新增股本登记之日起5年内缴足;需同步实缴至1,000万元

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人或投资高管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实缴至1,000万元的情形较为复杂,上表中所列情形仅供参考,实务中需根据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具体情况而定。

上述需实缴至1,000万元的情形,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型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型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期限不受新《公司法》的5年期限限制,其仅在实缴资本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需实缴至1,000万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合伙人增加实缴资本;

2. 管理人增加注册资本;

3. 管理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4. 法人或投资高管变更需要新增实缴。


PART / 02


总  结

《办法》之后,私募行业持续新规不断,同时迎来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更加关注合规性,以免影响正常展业。

另,笔者提醒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在Ambers系统进行实缴资本的变更时,为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中基协会对股东的出资来源证明进行实质审核。故,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实缴资本缴纳的同时,需同步准备中基协认可的出资来源证明,以确保Ambers系统顺利完成变更,合规经营。


来源: 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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