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起诉我了我就是不付款,要我还钱还是坐牢都随便吧!”2024年10月30日,普安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接到法官电话被告谢某气愤地表示。承办法官当即安抚其情绪,并向其释明法理,待被告情绪稳定后当即组织双方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2023年11月谢某在吴某经营的建材店租赁活动架四套,约定租金为12元/天,双方长期对于租金未进行结算。2024年10月,吴某向谢某追要租金时,双方因租金数额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吴某遂诉至普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给付至起诉时的租金3900元。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租赁活动架及至今未还的事实无争议。谢某称双方纠纷持续到现在系因多次协商未果,其认为租金不能计算至原告起诉时。经民事审判庭法官向双方耐心释明法理,并引导双方从及时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考虑。吴某与谢某最终达成一致付款协议。由谢某定于2025年1月1日前支付吴某租金3200元。
调解作为一种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直以来普安法院都将调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理念。工作中积极推广“枫桥经验”,不断采取举措,探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司法服务的水平。
作 者 | 庞 庭
一 审 | 潘 迪 侍红丽
二 审 | 杨 璞
终 审 | 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