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普安县法院在开庭前成功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并当场劝导义务人现场履行完毕,在践行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的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以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抓手,助力社会治理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使命与担当。
案情简介:2018年6月,被告杨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贵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兔笼,差欠货款100544元未支付,经原告持续多年催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普安县人民法院楼下法庭。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察觉到双方有调解的可能。通过充分运用“和为贵、“换位想、保履行”的调解思路和方法,积极引导双方多角度换位思考。对原告,法官着重强调被告的实际困难,理解被告的收入情况和履行能力,并向原告说明长期僵持下去可能带来的后期执行风险的不利后果,劝导原告在合理范围内作出让步。对被告,法官则严肃指出拖欠货款系失信行为,拖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向当事人讲清利害,引导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被告当场表示:“不想打官司,若原告能做出较大让步,愿穷尽办法筹集资金一次性将案款履行完毕。”原告表示:“既然对方这么爽快,货款十万多,我方也急需资金,若能当庭给付四万八,那就行!”最终促成由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48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圆满结果。
下一步,普安县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探索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促进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作 者 | 何佩福
编 审 | 李 朋 徐 捷
二 审 | 杨 璞
终 审 | 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