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为“高薪”组织并偷越国(边)境诈骗,21人获刑!

文摘   2024-09-25 17:30   贵州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日前,普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匡某波在匡某红(在逃)组织下,多次与杜某某、马某某、徐某等人结伙偷越国境至老挝某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1年2月,匡某波又与匡某红组织潘某某、韦某某等人偷越国境至老挝金三角的诈骗公司对国外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19年至2023年期间,多名被告人在偷渡过程中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偷渡,或因被公安机关查获拦截劝返,仍再次偷渡至老挝、缅甸等地对国内外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波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匡某波、潘某某、马某某等21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或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上述被告人偷越国(边)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一年内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或多次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案情依法判处匡某波、徐某、马某某等21人七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提醒



非法出入境是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对各类“境外务工”的警惕性及辨别能力,莫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宣传,误入骗局跨境偷渡,一定要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 者 | 徐 捷

编 审 | 李 朋 徐 捷

 二 审 | 杨 璞 

终 审 | 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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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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