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焚烧杂草引发火灾,获刑4年!

文摘   社会   2024-09-16 16:00   贵州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及宣判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1960年出生。2023年5月3日,杨某某晴隆县花贡镇焚烧自家田里的杂草时,不慎导致火势蔓延,造成火灾。事发后,杨某某积极参与扑火导致自己脸被烧伤,后被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积极参与扑火导致自己被烧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为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 者 | 徐 捷

编 审 | 李 朋 徐 捷

 二 审 | 杨 璞 

终 审 | 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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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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