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开设赌场,聚集寨邻黄某某、刘某等人使用扑克牌以“挖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时间从晚上21时开始到次日凌晨2时结束,刘某某每晚收取赢钱的闲家及庄家“红钱”1200元至2000多元,共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
作 者 | 徐 捷
编 审 | 李 朋 徐 捷
二 审 | 杨 璞
终 审 | 潘 明
2024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开设赌场,聚集寨邻黄某某、刘某等人使用扑克牌以“挖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时间从晚上21时开始到次日凌晨2时结束,刘某某每晚收取赢钱的闲家及庄家“红钱”1200元至2000多元,共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
作 者 | 徐 捷
编 审 | 李 朋 徐 捷
二 审 | 杨 璞
终 审 | 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