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掩隐获利4万余元,大学毕业的她悔不当初!

文摘   2024-11-04 17:34   贵州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为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在法庭上悔不当初,“今天是悔恨交加,因为自己的无知使很多人经济遭受了损失,为此我已深深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某1997年出生,大学专科文化。2023年4月至6月期间,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3万余元,涉及被害人李某、朱某某、王某等3人被诈骗资金,非法获利4万余元。2023年8月,唐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9月,唐某某亲属自愿代其退缴违法所得4万余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3万余元,共获利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综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 者 | 徐 捷

一 审 | 潘 迪 侍红丽

 二 审 | 杨 璞 

终 审 | 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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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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