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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从业者为幼儿相继向六家保险公司投保无身故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合计重疾和少儿特疾保额518万元,其中120万元保额那单因未及时缴费而停效。
儿子满四岁那年的一天,不慎从约78米高的26楼坠落地面,致口鼻流血、意识丧失,家属拨打120,急救站医生到场救治后送医院。
《院前急救病历》记载“救前死亡:死亡原因待查:1. 重度颅脑损伤?2. 闭合性胸部损伤?3. 闭合性腹部损伤?”。公安尸体检验结果:高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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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案若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监管规定的总额20万元之内赔付确定无疑。但申请重疾保险金,超出了社会的普遍认知。具体表现在:
1.重疾只能是由疾病引起,本案明显是意外导致死亡;
2.重疾一定是常年累月的疾病,本案是在短时间内急速死亡;
3.重疾需要明确的诊断,本案是“重度颅脑损伤?”,问号不能代表医生诊断结论。
“严重Ⅲ度烧伤”、“双目失明”、“瘫痪”、“深度昏迷”,不也是可能由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吗?保险上的重疾界定,从结果上看,包含了病理性恶化及机体功能障碍。严重脑损伤就是“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遭受机械性外力”难道不是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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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
本案关键点在于证明被保险人高坠后是否符合“严重脑损伤”的重疾责任或者少儿特疾责任,而不是证明死因是什么。
鉴于各地法官对保险观念和重疾判断底层逻辑认知的不同,本案在四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其中,一单80万元保额的延后机动起诉,已停效的120万元保单是否起诉看诉讼进程决定。
除了理性论辩,还要从感性角度出发,消除法官对重疾概念的误解和排斥情绪,以及时间因素对法官裁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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