鋭观 | 此“郎”是彼“郎”?郎酒把夜郎古酒给告了!

文摘   2024-11-12 21:43   四川  


夜郎古酒罪在含“郎”?

近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场纠纷不仅关乎两家企业的经济利益,更触及了白酒品牌历史与文化的敏感神经。

11月11日,夜郎古酒发布相关声明。该声明显示,11月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
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约1.96亿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夜郎古酒表示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夜郎古酒在声明中强调,“夜郎古”商标自1999年起即已作为企业字号核准登记,2005年更是成功申请注册为商标,且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多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目前,所有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的注册状态。

夜郎古酒认为,“夜郎古”源自夜郎文化,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二十多年。

然而,郎酒公司却认为夜郎古酒在商标使用上存在不规范行为,侵犯了其“郎”商标专用权。郎酒公司指出,夜郎古酒在“夜郎古”注册商标之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构成不规范使用,对郎酒商标构成侵权。此外,郎酒公司还认为夜郎古酒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场纠纷的核心在于双方对商标使用的理解和认知存在差异。夜郎古酒认为,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且其“夜郎古”商标与郎酒公司的“郎”商标并未构成近似。而郎酒公司则坚持认为夜郎古酒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纠纷并非个例。近年来,白酒行业内的商标争议屡见不鲜。诸如上海贵酒与贵州贵酒之间的商标纠葛、金沙酒业与金沙古酒之间的纷争等,都凸显了白酒行业在品牌历史、商标注册及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复杂性和严峻性。

从数据上看,夜郎古酒与郎酒公司的实力悬殊。郎酒公司作为200亿级企业,此次判决的赔偿金额或许只是其业务规模中的一小部分。然而,对于夜郎古酒而言,2024年上半年营收仅为1.71亿元,这笔赔偿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负担。因此,夜郎古酒对于此次判决结果表示震惊与遗憾,并决定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这场纠纷中,我们看到了白酒行业在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中的激烈程度。一方面,企业需要注重品牌历史的传承和商标注册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夜郎古酒已明确表示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也期待这场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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