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只有消失在泥土里,才能获得价值。任何种子,在空气中永远不会生根发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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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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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出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资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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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方式
1、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1)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对新设公司的出资
(2)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对已存在公司增资
日常限制债权人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考虑到在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确定性更大,无法满足公司有关非货币性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要求,无法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性。
2、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可以适用于股东对于对自己新设立的公司的出资,而债转股仅适用于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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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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