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相关知识点

职场   2024-11-09 21:55   河南  

“ 种子只有消失在泥土里,才能获得价值。任何种子,在空气中永远不会生根发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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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出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资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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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方式

1、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1)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对新设公司的出资

(2)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对已存在公司增资

日常限制债权人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考虑到在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确定性更大,无法满足公司有关非货币性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要求,无法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性。

2、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债转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2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可以适用于股东对于对自己新设立的公司的出资,而债转股仅适用于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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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转股的特别规定

1、债权出资的前提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2、债转股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

虽然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11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已经废止,但是相关资料的准备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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