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只有消失在泥土里,才能获得价值。任何种子,在空气中永远不会生根发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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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Q:
您好老师,我司员工目前已经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现在公司又把员工给返聘过来上班,请问其个税怎么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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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A:
其他相关事项涉税事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如下: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退休费免征个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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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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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知识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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