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只有消失在泥土里,才能获得价值。任何种子,在空气中永远不会生根发芽的 ”
延税稽罚﹝2024﹞6号用于个人消费的未做进项转出、借款利息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FAM40C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予以处罚,考虑到你公司能积极配合因素,对你公司作出处以上述少缴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68194.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处罚,即罚款34097.05元;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无账簿,属于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你公司不符合规定税前列支,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你公司属于应扣未扣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23976.58元。罚款合计83073.63元。(1)用于个人消费的未做进项转出,9211.99元。其中:2019至2020年你企业无法提供账簿,根据电子税局系统查询你企业与生产经营无关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未转出2019年4100.26元,2020年3598.7元。 2022年4月22日记9列支邱军锋维修车辆抵扣进项税255.5元,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255.5元,6月20日记7列支车辆保养进项税757.58元,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757.58元,由于你企业1-9月份有留底税额,10月份应补缴增值税1013.08元,2022年11月30日记16列支车辆保养进项税499.95元,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499.95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513.03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相关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属于个人消费。证据2:电子税局系统调取明细表,用于证明属于个人消费作为进项抵扣。 (2)借款利息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467.3元。 2022.1.31记11邱军锋借款220000,2022.1.31记11李东驰借款100000,2022.1.31记32号邱君成借款350000元,2022.1.门兴博借款120,000.00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65%(220000+350000+100000+120000)*3.65%*6%=1467.3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明细账复印件 证据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通知少申报增值税导致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747.55元。 3、教育费附加 为少申报增值税导致少申报教育费附加320.38元。少申报增值税导致少申报地方教育附加213.58元。未如实申报缴纳印花税56767.25元。其中: 2019年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858762元,应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857.60 元,借款合同500000元,应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25.00 元,购销合同11211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3.6元,均未申报缴纳。 2020年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620204.8元,应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786.10 元,运输合同313366.3元,应申报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156.7 元,借款合同1300000元,应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65.00 元,购销321770元,应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96.5元,均未申报缴纳。 2021年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8326288.16元,应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5497.90 元,运输合同43364.52元,应申报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21.7 元,借款合同59,876,500元,应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2993.80元,财产租赁合同2537565.1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537.6元,购销合同67218530.9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165.60元,财产保险合同491641.99元,应申报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491.6元, 均未申报缴纳。 2022年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0438992.01元,应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3131.70元,运输合同1444702元,应申报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722.35元,借款合同37156500应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1857.80元,财产租赁合同4598842.35应申报缴纳印花税4598.80 元,购销合同40571,205.5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2171.40 元,财产保险合同556525.03元,应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556.50元,均未申报缴纳。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电子税局系统调取明细表,合同台账复印件、合同统计表 证据2:查补印花税计算表 证据3:印花税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未如实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16870.85元。 2019年收入2858762元,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1429.38元 2020年收入2117255.99元,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1058.63元。 2021年收入18326688.16元,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9163.34元。 2022年收入10438992.01元,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5219.5元。(1)你企业2019年至2022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规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9610600MB29933255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0000160006543往期知识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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