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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税稽二罚〔2023〕239号股东个人消费支出列支业务招待费、多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4-10-07 12:58:00
甬税稽二罚〔2023〕23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九为(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5,67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3-12-2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2023年9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检查。依法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告知书》,告知了纳税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送达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像。在检查中采取了实地检查、询问约谈、证据复制等方式。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多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你单位于2021年2月购入首营资料系统软件V1.0,直接投入使用,未进行再次研发,但你单位却将其作为研发活动发生的直接材料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导致2021年多加计扣除6392920.93元(证据一、四)。
你单位于2020年至2022年将不符合研发人员条件的部分工资支出列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经核实,你单位2020年度多列研发人员工资141336.04元,当年度研发人员工资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导致多加计扣除106002.03元;2021年度多列研发人员工资1952271.67元,当年度研发人员工资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导致多加计扣除1464203.75元;2022年度多列研发人员工资1663162.35元,当年度研发人员工资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导致多加计扣除1663162.35元(证据二、四)。
2.股东个人消费支出列支业务招待费
你单位于2021年度购进白酒用于股东个人消费567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导致税前多扣除业务招待费34020.00元,同时也未视同分红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1340.00元(证据三、四)。
你单位已于2023年11月9日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1340.00元(证据六)。
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6002.03元,2020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3519495.56元,检查调整后202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3413493.53元;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891144.68元,2021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2570841.80元,检查调整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320302.88元,用于弥补2020年度亏损;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63162.35元,2022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3068746.44元,检查调整后纳税调整后所得4731908.79元,用于弥补2020年度亏损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的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3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在检查期间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567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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