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只有消失在泥土里,才能获得价值。任何种子,在空气中永远不会生根发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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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Q: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近两年业务量很少,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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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A:
一、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涉税事项:
1、转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税务规定,一般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非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例如,之前在特定时期内,一般纳税人如果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申报和计算方式变更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从转登记日的下期开始,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当日当期仍需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则自登记当月起即可适用。
3、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要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并参与转登记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抵退税的计算。未来在转回一般纳税人时,可以再次用作抵扣。
4、发票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5、销售折让和退回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若在转登记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需要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6、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转登记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7、特定行业限制
某些特定行业,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等,政策规定必须作为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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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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