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只有消失在泥土里,才能获得价值。任何种子,在空气中永远不会生根发芽的 ”
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甬税稽二 罚 〔2023〕 224 号列支法定代表人个人消费支出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024-10-07 13:46:00
决定文书号 甬税稽二 罚 〔2023〕224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庄市供销社加油站-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管理费用'科目(当月第30号凭证)中列支法定代表人叶x伟(股东)个人消费品(服装支出)4486.95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86.95元;
你单位于2022年1月在'管理费用'科目(当月第35号凭证)中列支法定代表人叶x伟(股东)个人消费品(服装、箱包支出)80131.50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131.50元。
以上应属法定代表人叶x伟(股东)个人消费品,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6923.69元(证据五)。
2023年11月3日,你单位已补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6923.69元(证据六),并缴纳对应滞纳金2624.83元,税单号码:623110310903435075、62311031090343970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已预缴税款,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市镇海庄市供销社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11144365914K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叶国伟
处罚结果 依法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决定如下: 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4455.27元的50%的罚款,计2227.64元。 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923.69元的50%的罚款,计8461.85元。合计罚款10689.49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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