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面解读2025版《监察法》新修改的留置措施(一)

文摘   2024-12-27 11:55   河北  

如何解读2025版《监察法》新增的三种监察措施?

监察法(修正草案)要点解读

全方面解读2025版《监察法》新修改的留置措施(一)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这部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应运而生的重要法律,完成首次修订,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旧版监察法六十九条,新版监察法增至七十八条,新增了九条内容。新法变动的亮点,主要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三章。

其中,针对最常用的留置手段,新法规定最长期限可达16个月。同时,增加了“函询”“候查”“管护”等多种办案手段。‍‍‍‍

看完全文,几乎都是加措施加时间上强度,各种升级打补丁,总之一句话就是“如虎添翼,全面升级”。根据新法所呈现出来的内容,笔者以法条为基础结合办案实务,为大家详细解读监察法修改情况,昨天为大家介绍了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和管护三大调查措施,今天介绍新修改之后的留置措施。

(四)留置(《监察法》第34条、第46条、第49条、第55条)

1)定义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依法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

2)适用具体情形:

被调查人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涉及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及以上的党纪政务处分+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足以达到上述处分的+监委认为需要追究+仍然问题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下列四种情形任何一种。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②可能逃跑、自杀的;

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3)被留置对象:

公职人员、涉嫌行贿犯罪的普通公民、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要注意的是,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上述人员并不意味着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最终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通过“四转三”在第三种形态处理给予公职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及以上的党纪政务处分。

对行贿人和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防止出现上述四种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保护性留置措施,实践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行贿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会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监察机关可以不适用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关于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直接决定对行贿人采取无罪化方式处理,加快案件调查进度

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起诉。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对于情节较轻,经审批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处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4)程序转化:

①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②直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③对被采取强制到案和责令候查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④对被采取禁闭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⑤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新增禁闭与留置措施之间的转化)《监察法》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留置或者管护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或者管护措施

⑦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有办案需要的,可以要求公检法转化刑事强制措施,监察机关可以变更采取留置措施。

5)留置时间:

①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此阶段的被留置公职人员可以只涉及严重职务违法或者涉及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即3+3=6个月。

解读:此阶段及以后的被留置公职人员只涉及严重职务犯罪,单纯的严重职务违法不能延长留置期限;此阶段行贿人和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同案犯必须职能涉及刑事犯罪,而不能采取无罪化处理。

③(新增)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即3+3+2=8个月

新增:省级及以上监察机关)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

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解读:一般另外调查的同种罪名的刑期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解读:该种情况只能是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独有针对被调查人留置的延长措施,就是《监察法》新增的让人感到十分“恐怖”的二次留置期限,即3+3+2+3+3=14个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省及以上监察机关调查的被调查人可以是国家监委制定管辖的,可以是本级直接管辖的,也可以是提级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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