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的典型案例:洪某盗窃案
详细研读吴某1玩忽职守一案的判决书:第二起犯罪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问题?
部分内容摘自《检察机关机动侦查初论》,王祺国著。
[关键词]
机动侦查权;深挖;徇私枉法罪;诉讼监督
[要旨]
本案是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运用机动侦查权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查明犯罪嫌疑人重大盗窃犯罪事实的同时,深挖查处了犯罪嫌疑人徇私枉法犯罪,并移送属地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这起案件是具有激活新时代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标志意义的实践样本。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以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某区某派出所民警洪某在参与办理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期间,以重置支付宝、微信账户登录密码和转转账套现等方式,将李某某手机中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微信账户零钱及师定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的款项合计人民币9.34635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及赌球等活动。
另查明,洪某还利用办现其他刑事案件的职务便利,挪用涉案人员取保候审保证金及退赃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中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在办理俞某某等人开设财场、诈骗案时,洪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涉案人员取保候审保证金及退赃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为隐瞒挪用公款事实,在明知上述案件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中断侦查,通过在已盖有绍兴市公安局某分局印章的空白纸张上套打文书的方式,伪造《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私自作出撤销案件处理,致使涉案人员较长时间段没有被刑事追责。
2019年8月30日,洪某因犯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侦查工作情况]
线索来源。李某某因发现其在被绍兴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其本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及相关银行卡被盗刷转至民警洪某个人账户,遂举报至该公安分局。该局对洪某立案侦查后,李某某家属多次上访并向检察机关举报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本单位民警有不公正处理嫌疑。
调查核实。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掌握该线索后,统筹全市侦查骨干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工作。一是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外围走访发现洪某有众多信用贷款逾期未还,且存在向多名领导、同事借款的情况,与其在因涉嫌盗窃被立案侦查后供述的财务状况恶化、借款用于网络赌博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相吻合,存在因为钱财利用职权实施财产犯罪的动机。
二是通过收集公安、检察办案系统、看守所人员管理平台及取保候审保证金对公账户等众多平台数据,逐一排查发现洪某所办理的案件中有大量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赃款未按时缴入公安机关对公账户、部分案件长期处于侦办状态而实际未办理。
三是通过询问被害人及其家属、在看信访记录、走访公安机关,发现本案已引发信访,公安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社会影响恶劣。由此,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公安机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直接受理侦查洪某盗窃案。
立案侦查。绍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制定审讯突破、外围调查、数据排查“三同步”侦查方案展开侦查,在同时做好与公安、监委办案程序衔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深挖出洪某除涉嫌盗窃犯罪外的涉嫌徇私枉法、部用公款等犯罪事实。一方面,强化以证促供、以智取胜的讯问策略。专案组充分运用已经掌握的大量证据增强讯问的威慑力,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对洪某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心理疏导,促使犯罪嫌疑人较快交代了部分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犯罪事实及套打伪造法律文书私自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后才归还挪用款项,实际造成了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长期脱离侦控的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监检程序衔接形成合力。专案组将洪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线索依法移送至监察委员会,就案件涉及的管辖问题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就管辖和配合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由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依照各自职权对案件进行侦查和调查,并由检察机关依法合并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针对洪某利用职务之便保管扣押物品,通过重置密码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定性争议,专案组进行了充分论证,组织系统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最后准确认定洪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对洪某以盗窃罪、徇私枉法罪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发现线索的主观能动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及时锁定案件线索,并移送检察侦查部门,为机动侦查立案赢得了主动。检察机关在履行对侦查活动法律监督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将该基层公安民警沙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盗窃犯罪案件纳入机动侦查案件的立案程序。同时,强化职业敏锐性,以案件带线索,以案件带线索,深挖犯罪嫌疑人掏私枉法的职务犯罪事实,成功探索了以机动侦查办案带动直接侦查办案的检察侦查工作新路径。
(二)认真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检察机关对线索依法审查后认为,作为民警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查窃犯罪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既不利于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也不符合回避制度,有损执法、可法的公信力。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以机动值查案件立案体查的意见表示理解和支持。在立案侦查过程中,针对公安机关办案环节存在的该立不立,取保候市保证金、赃款等管理混乱,部分案件“人为下行”无人监督等明显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充分运用立案监督、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检察提示”等多种法律监督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整改、建章立制、加强监管,从而实现侦查办案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三)探索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新模式。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盗窃、徇私枉法、挪用公款等多种职务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适用机动侦查权对盗窃罪依法立案侦查过程中依法及时对涉嫌的徇私枉法犯罪立案侦查,并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分别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立案调查,并由检察机关依法合并审查起诉,从而形成办案合力,确保了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