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面解读2025版《监察法》新修改的留置措施(二)
书接上文:
(6)审批主体:
①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包括市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②其中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③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解读:笔者制作了图表分享给读者朋友。
留置期限 | 区县、县级市、 设区的市监委 | 省监委 | 国家监委 |
3个月 | 上一级决定 | 自行决定,报国家监委备案 | 自行决定 |
3个月 | 上一级决定 | 自行决定,报国家监委备案 | 自行决定 |
2个月 | 层报至国家监委 | 层报至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 | 自行决定 |
再延长3个月 | 无此类案件 | 层报至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 | 自行决定 |
再延长3个月 | 无此类案件 | 自行决定,报国家监委备案 | 自行决定 |
再延长2个月 | 无此类案件 | 无 | 无 |
(7)执行主体:
监察机关具体执行,具有完全的执行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8)留置场所:
留置场所。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组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是否折抵刑期:折抵。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10)是否通知单位及家属: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
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11)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管护措施:可以,被管护人及其近亲属。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2)人权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注意:监察措施中关于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和留置等四大监察措施与刑事诉讼领域内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一般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在监察案件中可以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监察措施,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调查进展情况随时决定是否对被调查人采取监察措施以及采取何种监察措施,且只存在内部制约机制,排除司法监督。
附件:摘自纪法指引、刑事法典公众号。
监察措施 | 刑事强制措施 | |||
强制到案 | 拘传 | |||
一般情况 | 12小时 | 一般情况 | 12小时 | |
需管护或留置 延长至 | 24小时 | 特殊情况 延长至 | 24小时 | |
责令侯查 | 取保候审 | |||
最长期限 | 12个月 | 最长期限 | 12个月 | |
管护(注4) | 刑事拘留(注1) | |||
一般情况 | 7日 | 一般情况 | 3日 | |
特殊情况 延长 | +1-3日 | 特殊情况 延长 | +1-4日 | |
重大 | 最长可延长至30日 | |||
留置(注4) | 监视居住(注1) | |||
一般情况 | 3个月 | 最长期限 | 6个月 | |
特殊情况 延长 | +3个月 |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经国监委批准 | +2个月 | |||
发现新的情况 (注2) | 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 | |||
禁闭 | 禁闭(注3) | |||
最长期限 | 7日 | 最长期限 | 7日 | |
注: 1:上述刑事拘留期限,不包含报请检察机关逮捕阶段的时间和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刑事拘留。此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即可,逮捕则不一定,留置措施与监视居住措施更为接近(观点仅供参考)。 2:上述发现新的情况,指省级以上监委调查,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 3:是指公安禁闭措施,属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此外,部队也可以采取禁闭措施,又叫行政看管。 4:监察措施解除问题,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