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关于移送审理、指定管辖和商请检察机关介入等有关规定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监办发[2018]1号 )
第二条 经调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起诉建议书》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30 日前移送审理。
调查报告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涉案款物情况、调查部门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等内容。将被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材料作为附件。
《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款物等内容。
第五条 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已经查清涉嫌职务犯罪主要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但存在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等情形的,案件审理室可以提前介入审理。
需提前介入审理的,调查部门应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提出,与案件审理室沟通,并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调查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六条 案件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2 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提出审理意见。
案件审理室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二)《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国监发[2020]3号)
4.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二十日前将商请指定管辖函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派出机构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报派出它的机关办理指定管辖手续。上级监察机关指定或者交由下级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由上级监察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事宜。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机关商请指定管辖函件后,应当在七日内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办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回复意见,并在协商一致后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复函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及时通报监察机关。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手续应当在留置期限届满前办理完毕。
案件提起公诉后,接收案卷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15.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十日前,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向拟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预告移送事宜。其中,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发现被调查人因身体等原因存在不适宜羁押等可能影响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情形的,应当通报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送有医疗条件的监管场所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会同监察机关提前商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发现犯罪嫌疑人因病不符合监管场所羁押条件,又不具备送往有医疗条件的监管场所羁押条件的,执行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并通报监察机关。
25.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体,由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与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联系对接,一般应当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阶段、拟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十五日以前,以监察机关名义书面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经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以在提前介入审理时书面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26.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时,监察机关调查部门负责向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移送相关案卷材料。其间,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可以会同调查部门向人民检察院介绍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情况。
27.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提前介入后十日内审核案件材料,并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拟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起草《起诉建议书》。《起诉建议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认罪认罚情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对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财物等内容。
调查组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立功等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被检举揭发的问题已被立案、查破,被检举揭发人已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
第一百九十条 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审批将调查报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等材料,连同全部证据和文书手续移送审理。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
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察机关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应当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衔接工作,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百一十九条 从宽处罚建议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时作为《起诉意见书》内容一并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单独形成从宽处罚建议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从宽处罚建议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当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但不符合监察法规定的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条件,在移送起诉时没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第二百二十条 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十日前,向拟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预告移送事宜。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发现被调查人因身体等原因存在不适宜羁押等可能影响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情形的,应当通报人民检察院。对于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二百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有关程序事宜。需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二十日前,将商请指定管辖函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函应当附案件基本情况,对于被调查人已被其他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认为需要并案审查起诉的,一并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