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2025版《监察法》新增的三种监察措施?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这部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应运而生的重要法律,完成首次修订,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旧版监察法六十九条,新版监察法增至七十八条,新增了九条内容。新法变动的亮点,主要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三章。
其中,针对最常用的留置手段,新法规定最长期限可达16个月。同时,增加了“函询”“候查”“管护”等多种办案手段。
看完全文,几乎都是加措施加时间上强度,各种升级打补丁,总之一句话就是“如虎添翼,全面升级”。根据新法所呈现出来的内容,笔者以法条为基础结合办案实务,为大家详细解读《监察法》修改情况,先介绍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和管护三大调查措施:
(一)强制到案(《监察法》第21条、第46条、第49条)
(1)定义: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2)时间: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3)决定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执行主体:监察机关具体执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5)是否通知单位及家属:不需要。
(6)是否折抵刑期:不折抵刑期。
(7)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责令候查措施:不可以。
(8)与《刑事讼诉法》比较: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拘传。
(二)责令候查(《监察法》第23条、第46条、第49条)
(1)适用具体情形: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①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留置条件)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②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③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④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2)被调查人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
①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解读:在市区居住的,不得离开市区;在县级市或者县里居住的,不得离开县级市或者县里。)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③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3)转化为留置情形: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但是不能转化为管护,此点要注意。
此外,留置也可以转化为责令候查。
(4)时间: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5)决定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6)执行主体:监察机关具体执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5)是否折抵刑期:不折抵刑期。
(6)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责令候查措施:不可以。
(7)是否通知单位及家属:不需要。
(8)与《刑事讼诉法》比较: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
(三)管护(《监察法》第25条、第46条、第49条、第55条)
(1)性质:临时性应急手段。
(2)适用具体情形:
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②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解读:在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阶段)
③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立案审查之后)
(3)时间: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7-10日)
对比:《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但检察机关没有执行权,监察机关具有完全的执行权。
(4)决定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5)执行主体:监察机关具体执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6)管护场所:留置场所。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组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是否折抵刑期:折抵。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8)是否通知单位及家属: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
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9)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管护措施:可以,被管护人及其近亲属。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0)人权保障: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11)与其他监察措施转化情形:期限届满之前可以转化为留置或者责令候查,也可以直接解除管护。
(12)与《刑事讼诉法》比较: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拘留。
注意:监察措施中关于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和留置等四大监察措施与刑事诉讼领域内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一般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在监察案件中可以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监察措施,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调查进展情况随时决定是否对被调查人采取监察措施以及采取何种监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