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如何规范化发展

文摘   2025-01-09 21:03   河北  

民警出具虚假立功材料构成滥用职权罪or徇私枉法罪?

检察侦查工作如何贯彻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

2019年最高检对检察侦查权运行的表态

关于机动侦查权的最新研究

少见的判例:法官受贿50万仍被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如何规范化发展

原题目: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运行困境与完善摘自《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11月(司法实务版),作者张国仓、张楚溪、邓净元、王月娟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规范化发展建议

(一)细化机动侦查权行使规范,强化权力运行制度支撑

明确权力的范畴和程序规范是正确行使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前提和基础。可采用“列举+兜底”方式,以法律设置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规范意图和内在机理为导向,结合以往办案经验,梳理出属于“重大犯罪案件”的情形,应当主要从案件性质(罪名)、侵害法益程度(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以及社会影响范围来综合确定。

具体来讲,案件性质方面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危害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除案件涉及罪名外,法益侵害程度直接影响法定刑量刑幅度,其与罪名共同决定了可能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故各种犯罪停止形态所对应的量刑幅度,应当纳入是否属于“重大犯罪案件”的考量范围。社会影响范围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有重大影响的单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或者集团诉讼等存在群体性、敏感性因素的案件。

明确“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情形:1)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后久拖不查。公安机关无法定理由不立案的情形时有发生。而立案后不实际开展侦查活动或者迟迟不作侦查终结决定则是检察机关补位接替侦查的另一种必要情形。(2)公安机关不宜或不能立案侦查。如案件嫌疑人系该侦查机关主要工作人员,需要某一级公安机关整体回避或者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如上下级职务隶属关系),使得侦查开展存在客观障碍。对于嫌疑人跨地域、跨部门的犯罪案件,多个机关均有管辖权的,确立统一的管辖归属标准,避免争议或相互推诿。

机动侦查与自行侦查案件的启动程序虽有差异,但行权本质并无实质差异,为精简办案规则,除适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办案程序和侦查措施的一般规定外,对于与监察委员会交互案件的管辖规则以及特殊办案程序,应当参照适用自行侦查案件相关规则。另外,鉴于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往往更接近“不立案、不侦查、不宜侦查”的公安机关,更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市级或省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办理相关案件时也往往需要基层检察院协助,故可参照检察机关自行开展侦查相关规定,明确基层检察院的协助义务,以便提高侦查效率,快速侦破案件。

(二)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做实“大控方”格局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是检警共同做优刑事“大控方”,推动实现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提升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针对当前机动侦查案件中检警协作度不高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协作与监督细则,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纽带作用,在签署保密协议且不影响公安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的前提下,赋予常驻检察官相应查询、获取案件信息的权限,便于其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拒绝立案、立而不查以及通过内部提级管辖包庇、放纵犯罪的行为,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履职或纠正不当侦查行为。对于符合启动机动侦查情形的,立即向本院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反馈,确保检察机关补位侦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要求下,应当理念趋同、目标一致、标准统一,共同促成刑事“大控方”格局在明确机动侦查案件检察机关主导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对话与协调,促进凝聚“大控方”共识,如对于启动机动侦查的案件,若公安机关前期已经立案侦查,可以在检警联席会议上就证据材料移送、后续侦查协作事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小编对于此观点持保留意见,高景峰、王佳:“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视野下完善检察权的几点思考指出,“检察主导下引导侦查”的前提是侦查、起诉控诉职能一体化,而这忽视了检察官作为公正客观独立官署的定位,也不符合“权力制约权力”的现代刑事诉讼基础。过分强调检察对侦查的引导协作,在检察官和检察机关不具备人员力量与权力优势的前提下,将导致检察官沦为纯控诉工具,弱化其监督属性。部分地区提及的“检警努力协同构建‘大控方’追诉格局”的提法,值得我们持审慎态度。(注重最高检政策的细微调整,以后各地检察机关官方新闻稿、通稿、调研文章等对外发文中慎用“构建检警协大控方追诉格局”类似表述)

(三)队伍、设施保障“双管齐下”,提升机动侦查质效

在侦查专业化方面,采用专门侦查机构与办案组相结合的灵活侦查模式。立法对于机动侦查权的功能定位是个案上的及时介入、适时监督。较为狭窄的案件管辖范围和严格的启动程序决定了此类案件的体量不会太大。根据最高检公布的信息,截至2023年底,已有17个省级院和部分市级院建立了专门侦查机构,侦查机构单设成为大势所趋。对于尚未成立单独侦查机构的省级院和设区的市级院,可借调辖区内具有丰富职务犯罪侦查经验的干警与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实现机动侦查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检察机关应注重本院侦查人才的培养,通过司法警察专门招录和检察官遴选机制不断充实侦查力量,建立一支专业化、法治化的检察侦查队伍。

侦查设施设备保障方面,为保障检察侦查权有效运行,应当重新盘活现存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以及其他已有侦查设施设备资源,切实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笔迹鉴定、文书证据审查等侦查措施对查清案件事实的辅助作用。同时,注重更新证据收集方式,积极引入大数据分析、网络侦查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为检察侦查提供案件来源和数据支撑,通过人工智能丰富取证方式,提高侦查准确度和效率,以保障机动侦查权高效、规范行使。



红红玉儿
关注职务犯罪侦(调)查,小红书搜索:红红玉儿~,持续关注司法、监察体制改革动态,抒发个人观点和建议,欢迎法律、纪委监委工作同仁关注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