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财产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受益人,基于合同约定有权行使保险金支付请求权

文摘   2024-10-16 20:03   江苏  


保险车辆用于出租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汽车公司诉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案件索引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5日,汽车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为轿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 1167900 元无绝对免赔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

2022年5月22日,保险车辆在案外人邹某驾驶过程中于路口发生单方事故,车辆前部与信号灯灯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大队某中队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6月13日,保险公司向汽车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认为保险车辆用于租赁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并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拒赔商业险。
保险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汽车公司自称王某为其股东。2022年5月19日,王某与邹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保险车辆出租于邹某。
汽车公司自行将保险车辆运至服务公司维修,报价合计377000元,还未修理完毕,王某已支付15万元,其余未付。

法院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了损坏,双方之间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用于出租,改变了使用性质,不同意理赔。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首先,保险车辆发生了出租情形,但依据查明的事实,出租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次,车辆承租人并未将车辆用于营业状态,不能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后,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未能举证证明尽到提示义务。故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车辆尽到理赔责任。此外,现查明,汽车公司投保保险车辆尚未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已发生的数额为15万元,对该部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发生的部分,现不能断定发生的必然性,法院本案中难以支持,将来如有发生合理费用,可另案审查处理。综上所述,对汽车公司主张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支付汽车公司车辆维修费 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汽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仍为汽车公司是否存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使案涉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案涉车辆登记信息中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虽然汽车公司将该车辆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但现没有证据证明使用人将车辆用于营运收取费用。此外,汽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了汽车租赁业务,汽车公司就案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当时,保险公司亦对此提出过异议。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而,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审查实务课程推荐

 1.付希业律师:合同审查速成课一次性学透终身受用的审查特训营



 2.刘丽彩律师:合同审查实务操作,快速成为审查合同高手



 3.毕敏律师: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全“生命周期”的法律周期防控及操作实务





合同审查实务指南
专业的合同审核及典型案例等的实务分享平台,是当事人、中小微企业、法律工作者、法官、仲裁员、律师、法务等的重要参考,专注于分享合同审查领域的最新政策、典型案例、实务指南,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哦。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要读者经常留言或者点击右下方的“点赞”、“在看”、否则将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希望每天准时看到我们的推送,麻烦将【合同审查实务指南】公众号加星标,多留言、多分享,每次看完文章后记得点击页面右下方的“点赞”和“在看”哦

合同审查实务指南
专业的合同审核及典型案例等的实务分享平台,是当事人、中小微企业、法律工作者、法官、仲裁员、律师、法务等的重要参考,专注于分享合同审查领域的最新政策、典型案例、实务指南,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