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车辆所在地的交管部门并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且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即使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电动三轮车所有权人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案例讨论:您认为:车辆所在地的交管部门并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若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是否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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