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财产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受益人,基于合同约定有权行使保险金支付请求权

文摘   2024-10-15 22:59   江苏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时,该受益人是否具有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租赁公司诉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案件索引


裁判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3717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王某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投保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内的综合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亦为王某。保险单特别约定载明:鉴于被保险车辆已设定抵押,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本保单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及该两项险别项下附加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租赁公司…发生前述约定险种项下的保险事故且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超过一万元时,保险人同意根据第一受益人的书面指示支付,若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低于前述约定金额时,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期间,案涉车辆发生事故,王某将该事故车辆送至汽车公司报修,产生维修费51000元,后因王某未支付维修费且无法联系,汽车公司将车辆留置。租赁公司依据保险单特别约定,请求保险公司支付51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以租赁公司并非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存在受益人,因而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拒绝赔付。

法院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应当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受益人对案涉保险标的物享有的权利范围等予以综合判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无关于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相关规定,但也未禁止在财产保险中设立受益人,故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有关受益人的约定并非当然无效。案涉保险单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车辆已设定抵押,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保单车辆损失险及附加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租赁公司,当保险赔款超过一万元时,保险人同意根据第一受益人的书面指示支付。该约定实际系缔约双方在合同中直接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义务。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案涉保险事故赔款超过一万元后,租赁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上述特别约定条款载明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中,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承保机构,缔约时对在财产保险保单中参照使用“受益人”这一人身保险专属词汇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表明其明知投保人王某指定租赁公司作为受益人的事实,出险后保险公司又以“财产保险中不存在受益人”为由抗辩受益人无权主张保险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照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判决:

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租赁公司支付保险金 51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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