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阳女士: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拨付至法院账户,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不宜直接采用划拨方式协助执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记账账户,并非银行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存储于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只能在实际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或基于继承财产的处置依程序生成发放计划,司法机关的执行裁定尚不属于该资金发放计划的生成原因。对于职业年金,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10号)第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之规定,职业年金在分配前,主要在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和托管账户中,亦属于公共资金,而非参保人个人所有资金,其性质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相同,社保经办机构并无划拨的行政职权。
第三,社会保险待遇(包括职业年金)申领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形下,将未经申请人申请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强制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并无此职权。
转自: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本公众号推送内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凡标明来源的内容均转自其他媒体,对转载内容真实性不负责任、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