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使用轮换工的期间是否应计入工龄?检察院抗诉要求补认10年工龄 再审怎么判?

职场   2025-01-24 17:35   内蒙古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农民。1976年10月18日,被招收为煤矿轮换工。1990年11月12日,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并开始参保缴费。2014年2月,第三人N公司参照《处理意见》为李某等符合条件的原农民轮换工补缴了1986年10月至1990年10月期间职工养老保险费。2015年12月,自治区人社厅为李某核发了退休证,该退休证上记载,李某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6年10月。

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人社厅、社保局为李某审核的退休工龄及养老金错误,判决撤销自治区人社厅为李某核发的退休证;2.判决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社保局限期重新审核李某退休工龄及养老金,重新为李某核发退休证。


一审法院


李某主张其退休证上参加工作时间应为1976年,李某1976年10月18日参加工作时的身份为农民轮换工,至1990年11月12日转为合同制工人,因此,李某在此工作期间的退休工龄及养老金计算应适用农民轮换工的相关行政法规。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第三款第二款规定,农民轮换工社员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到期必须轮换,返回农村,不得连续使用。第十二条规定,农民轮换工仍享有社员待遇,所分责任田、自留地予以保留。1991年3月28日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1)15号]规定,农民轮换工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转为合同制工人的比列不得超过续订合同总人数的3%,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范围内,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2%,个人按月工资收入的5%逐月缴纳回乡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专户,待合同期满离矿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付清。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发回乡补助金,其储存的回乡补助金连同本息作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其缴纳回乡补助金的年限可计算为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8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合同期限最多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于1976年10月18日至1990年11月12日期间在冯记沟煤矿以农民轮换工身份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予以轮换,并给予相应的回乡生产补助金。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开始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113号],1996年5月21日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发布的《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方案》实施前已招录为合同制职工的现在职人员,应从招收录用之月起,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这段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于1990年11月12日被招录为合同制工人,其退休养老待遇计算时间应从被录用合同制工人时间计算。2014年2月,N集团公司参照《处理意见》为李补缴了1986年10月至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社保局将李的退休养老金待遇按照最早的实际缴费时间即1986年10月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李某要求撤销核发的退休证,重新审核退休工龄及其养老金,重新核发退休证的主张,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抗诉意见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行政机关认定李某退休工龄的相关依据是国务院《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解答>》、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N集团《关于煤矿井下原农民轮换工(协议工)“农转非”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等。《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民轮换工的使用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和保护劳动力的要求确定,一般为三至五年,不得延长。原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规定:三、适当延长轮换期限。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后,如企业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报经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续订合同。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虽然上述规定明确农民轮换工最长期限为8年,但李自1976年10月18日以农民轮换工身份参加工作,至1990年11月12日转为合同制工人期间,连续在原冯记沟煤矿工作的事实客观存在。1973年1月20日,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计劳业字(1973)7号]明确: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劳薪字(1964)344号]明确: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李某的工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计算。

李某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支持李某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人社厅答辩称关于农民轮换工工龄适用法律及政策依据的问题,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计劳业字(1973)7号]是针对农民轮换工回乡后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本案中,李以农民轮换工身份从1976年连续工作至1990年10月,并未回乡,故其不适用上述规定


再审认为


虽然李某在1990年11月转为原冯记沟煤矿合同制工人前,自1976年10月即开始以农民轮换工身份连续在该煤矿工作,但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44号]第四项“关于对因企业原因导致农民轮换工未及时进行轮换,超过了国家规定轮换岗位合同期限的问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343号]“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因未及时轮换导致连续工作的问题,当时已经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故以农民轮换工身份连续工作时间能否在其转为合同制工人身份后计算为连续工龄要结合相关政策来认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343号)第二条规定,农民轮换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李于1990年11月12日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开始参保缴费,其退休养老待遇本应自该时间起算,但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N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解决煤矿井下原农民轮换工(协议工)“农转非”录用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报告》,针对特定时期自治区直属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协议工)“农转非”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维护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签署了《关于煤矿井下原农民轮换工(协议工)“农转非”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明确:N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按照宁计劳字[1990]304号文件规定的原农民轮换工(协议工),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现仍在N集团工作的职工,补缴从1986年10月1日起到录用为合同制工人次月止应缴纳的养老金,足额补缴后可作为缴费年限;1986年9月30日以前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由企业按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N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处理意见》为李某补缴了1986年10月至录用为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因此李的退休养老金待遇应按照最早的实际缴费时间即1986年10月起计算,自治区人社厅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审核时未将其1976年10月至1986年9月工作时间计入退休工龄,符合当时的地方规定和政策,并无不当。自治区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和自治区人社厅审核的退休年龄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审核、计算和发放李某的退休待遇亦无不当。判决维持二审行政判决。

(2020)宁行再6号

案例改编自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规制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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