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护“薪”!中院发布8起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职场   2025-01-19 17:35   内蒙古  




依法护“薪”!驻马店中院发布8起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关乎着众多农民工及其家庭的生计与幸福,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驻马店两级法院始终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欠薪行为、依法加强调解工作、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化解欠薪纠纷,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快立、快审、快执,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从驻马店两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中选取、发布8个农民工讨薪纠纷典型案例,旨在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指引,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一、邢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2020年,新蔡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罗某等46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795960元。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7日内支付,但邢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选择逃匿拒不支付。此后部分劳动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2023年11月15日,罗某等8名劳动者从新蔡县人民法院领取62814元劳动报酬。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邢某不服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审理后于2024年7月22日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邢某恶意拖欠薪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众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是对这一案件的公正裁决,更是对整个市场主体的严厉警示,告诫企业和个人必须合法诚信经营。此案例充分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以及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黄某、凌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2019年,林州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建了遂平县某房地产工程,黄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排凌某虚构农民工身份,将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3820704元资金转移,用于缴纳税金和给项目部管理人员发放工资等,导致拖欠434名农民工工资11494981元。遂平县人社局多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作出处罚决定,该公司仍未完全支付。虽黄某后期陆续清偿部分款项,但此前的违法行为已触犯法律。最终法院认定黄某、凌某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罚金二万元、凌某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黄某和凌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拖欠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本案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对规范用人单位的专项资金专用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广大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施某诉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2020年6月,刘某为推进正阳县某中学寝室楼建设工程,雇施某负责打地坪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每平方8元、楼梯每层500元。施某组织工人施工约50天,刘某先后支付21500元后,对剩余款项拖欠不付。施某起诉后,法院与刘某沟通,刘某以业主未结算和资金困难为由拒协商。2024年11月28日,正阳县法院依施某申请裁定冻结刘某银行账户存款。刘某随后主动联系施某调解,当庭支付8000元结清欠款。

典型意义:在建筑工程领域,部分雇主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本案中财产保全措施发挥了关键作用,在欠薪事实清晰的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主动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采取,都能迅速打破雇主的拖延战术,对其形成强大威慑力,确保农民工能及时拿到应得报酬,也对其他雇主起到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劳务市场的公平秩序。




四、刘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2023年7月,刘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负责某县医院玻璃幕墙、玻璃雨棚制作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剩余劳务费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024年11月刘某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法院受理后,法官依据法规和惯例提出方案,经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在劳务合同纠纷中,调解作为一种柔性解决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其灵活性与包容性的优势。本案法官通过耐心调解,深入了解双方诉求与立场,依据法规和行业惯例提出合理方案,成功平衡了双方利益,化解了刘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矛盾。这充分体现了法院调解职能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关键作用。




五、谭某某诉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谭某某在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产销售。2022年12月1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樊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谭某某售楼佣金49801元,同日还签字认可欠付报销款2831元、信用卡违约金897元,共计53529元。2023年1月18日谭某某领取29101元后,仍有24428元未支付。因公司已注销,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判决樊某某在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谭某某24428元。

典型意义:依相关规定,劳动者持工资欠条起诉且无其他劳动关系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担责的,需对债务负责。本案中樊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警示公司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确保无债务或已清算,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体现出法律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治,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与市场秩序。




六、褚某、尹某诉赵某、武汉某建设公司、安徽某建筑公司、河南遂平某房地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2023年2月至8月22日,褚某、尹某在赵某承包的河南遂平某房地产公司装修工程做瓦工,赵某拖欠45780元薪资未支付。该工程中,安徽某建筑公司总承包后分包给武汉某建设公司,赵某是武汉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诉讼中,赵某对其签名的《估算单》存疑但拒配合笔迹鉴定。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赵某签名有效、武汉某建设公司欠薪,判决如下:一、武汉某建设公司支付褚某、尹某工资45780元及利息1579元,共计47359元;二、安徽某建筑公司对武汉某建设公司拖欠褚某、尹某工资及利息47359元负先行清偿责任;如安徽某建筑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三、遂平县某房地产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对欠褚某、尹某工资及利息47359元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四、驳回褚某、尹某要求赵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凸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要性。建设单位须依规拨付工程款与人工费用、监督工资发放,未履行则应承担垫付责任;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欠薪先行清偿。各主体应履职尽责,保障农民工权益。




七、朱某与某健身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2024年7月1日至8月28日,朱某在某健身公司提供劳务。工作结束后,双方签订《工资欠条》,确认某健身公司拖欠朱某劳务报酬21227.55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某健身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朱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某健身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且某健身公司违约,判处公司于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朱某支付21227.55元劳务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在劳务合作中,若遭遇欠薪,提前获取规范的工资欠条至关重要。该案欠条明确了欠款数额、支付时间与管辖法院等关键信息,即便公司在诉讼中不应诉,法院依然能依据完备的证据与法定程序做出公正裁判。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务者权益的保障,劳务者只要保留好关键证据,就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其他被欠薪的劳务人员树立了依法维权的信心。




八、尹某等10人诉聂某、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与执行结果:在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中,尹某等10名劳动者受雇于包工头聂某务工。工程结束后未获报酬,经汝南法院调解,双方约定9月30日前支付183200元工资款,但到期未履行。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迅速调查聂某和建筑公司财产,在某银行查到足额资金后及时冻结并兑付给劳动者,成功执结案件。

典型意义:法院在执行涉民生案件时,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对这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并优先发放执行款。在本案中,执行法官行动迅速、高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展现出强大的执行力。这不仅成功兑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增强了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与认可,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障与温暖。





在今后的工作中,驻马店两级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持续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调解和执行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同时,积极探索更多创新举措,力求从源头减少欠薪纠纷的发生。以扎实有力的司法举措,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为社会和谐稳定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转自:驻马店中院    


规制与劳动法
原名窗口有只猫。实务研究权力在劳动法运行中的规则与作用,涉猎行政执法、人事劳动争议、社保权益、新业态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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