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且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配送公司需承担骑手工伤责任吗?二审判了

职场   2025-01-09 17:36   内蒙古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8日,何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美团骑手劳务合同》,从事外卖送餐工作。2022年8月28日,何某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2023年7月3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某公司。2023年11月2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何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何某某的报酬由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

2024年6月27日,何某某提起劳动仲裁,2024年8月1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某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无需向何某某支付工伤待遇:工伤医疗费4672.38元、住院护理费78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609.4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14.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80元、鉴定费280元,共计:212853.52元。


一审法院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诉主张或辩解主张的法定义务。

关于工伤待遇。因何某某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且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中认定的用人单位为某某公司。经鉴定,何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九级,某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为何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某某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关于何某某的工资标准,该院按照2021年度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认定何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240.42元/月。故经该院核定,某某公司应支付何某某以下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何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计算工伤医疗费为4672.38元。何某某住院4天,住院护理费为789.44元(7401元/月÷30天/月×80%×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元(20元/天×4天)。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何某某伤情,何某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1442.52元(5240.42元/月×6个月)。何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定为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7163.78元(5240.42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6128元(7688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6880元(7688元/月×10个月)。鉴定费280元有已缴款单为证,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何某某受伤后未在统筹地区外就医,该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某某工伤医疗费4672.38元、住院护理费78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442.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163.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80元、鉴定费280元;二、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依法改判某某公司无需向何某某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合计212853.52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美团外卖配送员系新业态的灵活就业者。骑手在手机下载美团外卖APP成功在某某公司处报备签订《劳务协议》就可以进行配送。接单超时系统会派至另外骑手。骑手上午可以是辅警管理交通,下午可以是骑手接单送餐;农忙随时也可以回家种麦收秋来回顺道接单,是否接单任其自由选择。由平台按单进行结算报酬。2、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一审何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对其进行了管理,报酬是由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平台进行支付且双方签订有《劳务合同》的前提下,仍然认定某某公司与何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某某公司无需向何某某支付工伤待遇。因何某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某某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未注意自身安全,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认定由某某公司向何某某支付工伤待遇与法律相悖,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


仲裁裁决未认定何某某、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何某某、某某公司均未就此提出异议,一审判决亦未予以认定。某某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的上诉意见,系对一审判决的误读
双方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何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何某某、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何某某于2022年8月28日在外卖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人社局认定,何某某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某某公司未依法为何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承担何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称其已为何某某购买雇主责任险、因何某某原因未能理赔,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侵权人李某、何某某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某某公司主张从其支付义务中扣除保险公司、侵权人赔偿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皖01民终12170号


案例改编自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规制与劳动法


规制与劳动法
原名窗口有只猫。实务研究权力在劳动法运行中的规则与作用,涉猎行政执法、人事劳动争议、社保权益、新业态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等方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