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认定劳动者请休事假行为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请假事由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事假时长的合理性及用人单位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因素。
2.事假并非法定假期,劳动者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有审查批准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审慎行使审批权,秉持“以人为本”理念,遵循友善、宽容、合理原则,避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尤其当劳动者因处理突发家庭事务需紧急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事后补正请假手续和进行合理解释的机会。
2.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4-12-3-015-004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但企业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自主安排职工享受高于法定年休假标准的福利年休假,并非法定休假,两者不能混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关基于尊重企业关于福利年休假安排的自主管理权,认定企业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安排福利年休假而无须另行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肖某生诉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5
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视为上下班途中”,系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是裁量当事人离开工作单位后开展其他活动,并在此后返回居住地路上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对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当规范把握,不宜作过于宽泛的理解。
4.谢某诉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入库编号:2024-18-3-007-001
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的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5.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9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职工中午回宿舍就餐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此种情况下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6.谭某华诉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入库编号:2024-12-3-008-005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用人单位未缴纳上浮的工伤保险费作为暂停给付职工工伤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仅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也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社保机构依法及时核发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金。
7.李某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入库编号:2024-12-3-008-00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将承建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仍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已为前述聘用人员投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在保期间发生工伤的聘用人员给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8.重庆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8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原因”,是指工作上的原因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既包括本职工作的原因,亦应包括为单位利益的其他工作原因。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要综合考虑职工受到伤害时“串岗”从事的相关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的关联程度,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单位领导指派等因素综合考量。
9.康某忠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7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在认定工伤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行认定,而不应适用该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进行认定。
10.上海某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案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6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法律文书的送达决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时点,是行政诉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文书送达法人的效力审查,应当结合法人送达地址和法人送达对象综合判断送达程序的有效性。法人注册地址具有公示效力,行政文书邮寄至法人注册地址,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收发室签收的,应当视为依法送达签收。行政机关仅根据第三方提供的法人地址,不与受送达法人进行核实,直接送达材料的,送达程序违法,通常不应当视为已经送达。但受送达法人主要负责人收到送达材料,并以回函等实际行为认可行政文书送达效力的,视为行政机关进行了有效送达。
11.任某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入库编号:2024-05-1-232-001
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采取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后用工,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2.苏州某电器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号:2024-17-5-100-016
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
对于被执行公司在辖区多家法院有系列劳动争议执行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最先执行、受理案件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以便发挥属地执行优势,提升执行效能。执行法院可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深挖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发现财产线索。对已执行到位款项,可以协调所有债权人达成分配和解协议,最终实现所有劳动争议债权全额受偿,优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
转自:子非鱼说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