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法院、人社、住建等部门,欠薪整治专项典型案例发布

职场   2025-01-24 17:35   内蒙古  



【编者按】时值岁末年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再度成为热点话题。目前,欠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尤以建筑领域为“重灾区”。欠薪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埋下了许多社会隐患,唯有认清根本,抓好政策落地、严肃查处,才能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结合我区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鉴,持之以恒破解欠薪难题,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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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欠薪整治专项案例


1.《2.2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区法院

2.《60名老年人劳务纠纷调解案》——区法院

3.《施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区人社局

4.《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处罚案》——区城建局

5.《许某某等9人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提供法律援助案》——区法律援助中心

6.《55名建筑民工集体讨薪调解案》——汤山街道




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一建设单位将某“半拉子”工程发包给某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未能达成结算。材料供应商、下游包工头等56名债权人持续向施工单位催款,款项中涉及大量民工工资,影响数百个家庭。该施工单位债务压力巨大,遂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2.2亿余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维权费用等。考虑到诉讼保全对正常经营公司的资金流会产生负面影响,为减轻建设单位的诉讼负担,江宁区法院通过建设工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将案件委派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同时指派建工类纠纷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工作。

                        

【调查与处理】

1.督促对账结算。工程涉及前后两家总承包单位施工,且下游分包的施工方众多,施工界面的区分、工程量的具体划分需要仔细梳理,结算有一定难度。调解员督促双方召集各施工主体推进工程结算,并向双方释明本案若启动司法鉴定,可能存在鉴定费用贵、鉴定周期长、某些鉴定意见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作为裁判依据等等问题。历时两个多月,原、被告完成工程往来款对账工作,确定结算价总价及双方债务。

2.切断债务链条。为一揽子解决本案工程所涉主体的全部经济纠纷,简化付款环节,调解员制定建设单位直接面向最终债权人的还款计划,避免因第三方债权而产生诉累。经过多次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下游56名材料供应商、包工头逐个结算、对账,分别签订付款协议,明确该56名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付款方式、付款计划、违约事项等,最终于2024年11底,各方签订完成了各类协议约60份。

3.维护农民工利益。年关将至,为最大化保护涉案工程中的民工权益,建设单位不再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而是优先直接向施工单位下游56名材料供应商、包工头付款,从而保证尽快将民工工资落实到位。目前,本案涉及的第三方债权全部妥善处理完毕,其中涉及民工数百人、农民工工资千万元,款项根据协议逐一发放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下游债权人面临的实际困境逐步化解。

2024年12月18日,各方对所有事宜全部协商一致后,施工单位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农民工工资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该案中,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并非“故意为之”,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以判决方式处理,对于劳动者来说,涉及债权主体较多、债务链条较为复杂,即使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但会面临诉讼时间长、执行结果不确定等风险;对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来说,诉讼保全、冻结财产对其正常经营也会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通过调解的方式,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及办案法官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利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切断债务传导链条,一次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案例根据区法院提供素材编写)






60名老年务工者追索劳务报酬案

【案情简介】

自2020年起,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60名平均年龄超65岁的老人为我区一杨姓老板提供种花栽草等劳务,但因种种原因,自2023年1月起,杨某即没有再支付劳务费。2024年9月,这批老人至江宁区人社局求助。区人社局初步了解后,第一时间联系江宁法院淳化法庭,请求协助化解劳务纠纷。


【调查与处理】

经属地派出所联系杨某,法庭固定初步证据,并协助老人递交起诉状。在进一步核实证据的过程中,多次要求杨某到法庭核实所欠劳务费的具体情况,杨某数次答应,但均未兑现。后经多部门联动,杨某于12月2日下午至淳化法庭与老人进行对账,最终确认60名老人的77万余劳务费金额以及支付的时间,并签订调解协议,由区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妥善化解这起涉群体性矛盾的欠薪纠纷。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劳动者年龄较大,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对工作时间、劳务费用等证据固定意识不强,且这部分证据由用人方掌握,用人方应负举证责任。欠薪争议的举证责任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也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

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劳动者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此期间,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严重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急迫需要,若不提前兑现胜诉权益,则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本案依托“宁博共享法庭”,持续和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深化合作,加强部门间协同,更好固定证据,采取调解的方式,尽快解决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此案例根据区法院提供素材编写)






施工单位层层分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日,区人社局接到群众在国务院欠薪线索平台案件、12345政府热线反映、公安舆情通报等多渠道反映一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案项目为南京一房地产开发项目,2021年3月至7月期间精装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陆续将木工、瓦工、油漆、地暖找平、卫生间回填、防水等业务,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方式非法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并与个人签订了多达14份《承包协议》,欠薪人数多,工资数额大。区人社局依法予以立案,约谈施工单位授权委托的项目经理王某,王某对分包事实认可,并陈述建设单位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1743万元,但农民工工资未全部付清。


【调查与处理】

11月7日—22日,区人社局依法多次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供该项目工人工资表、考勤表、欠薪人员明细表、领取工程款1743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材料,责令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所有工人工资同时自查欠薪情况,但施工单位未能意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未按要求整改。

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会同行业部门负责人多次走访调查得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先后签订了该项目1.2.5.6#号楼、售楼部的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施工合同二份,合同总款2420万元左右,现已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1975万元左右,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管理,多次自行变更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未曾向建设单位报备,私下将装修施工业务分包给20多家无资质的个人班组施工,建设单位也不知情,后期有农民工讨薪时才知道有的施工班组签了书面协议,有的班组仅是口头承包协议,多个班组与施工单位还未办理结算,遇到农民工到项目部讨薪时,建设单位想积极处理和垫付工人工资,但无法核实具体人数和金额,建设单位仍然代施工单位预先垫付农民工工资241626元,并提供了代付凭证,同时表示,现在项目现场无管理人员,竣备交付前还涉及大量的维修、保洁无人对接,相关结算手续和资料,施工单位至今未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承诺随时愿意配合处理工人工资清偿问题。

区人社局认为,施工单位已领取工程款金额完全能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因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层层分包、非法分包,且缺乏管理,导致出现欠薪矛盾,且至今未提供领取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和实际欠薪人员明细表,其行为涉嫌“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采取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依照人社部发〔2014〕10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可以认定施工单位存在恶意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故区人社局建议公安部门对施工单位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在区人社局、公安分局强大的压力下,施工单位2022年12月23日将所拖欠农民工工资予以支付,欠薪问题得以解决。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工资无小事,欠薪有风险。劳动监察执法案件切实关系着基层群众民生,该案中,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合作共赢关系,分包单位要切实负起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合力落实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相关制度。在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除了发挥法律的震慑效果,更重要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把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认真办好,是劳动监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最大追求。


(此案例根据区人社局提供素材编写)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0日,区城建局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集中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一地块项目建设单位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问题,检查组随即向该公司下达了《江宁区实名制管理现场检查整改通知单》,要求公司于5月13日前将该问题整改完毕,同时检查组将该问题线索向监察大队进行移交。监察大队立即受理并于4月25日立案调查。该公司在整改期限2021年5月13日前,未能将“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问题整改到位,最终依法对地块项目进行停工,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某公司接受了处罚并将问题整改到位。


【调查与处理】

涉案单位公司2020年4月取得地块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造价约1.8亿元,预计2022年年底竣工。公司与施工单位2019年6月订立的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是分别通过总包单位账户、分包单位账户进行人工费用拨付。城建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单位逾期未改正。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总包合同、工程款汇款回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和实名制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锁定了违法事实。

2020年6月3日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作出对当事人某公司处5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在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期缴纳了罚款,并于6月15日将问题整改到位。


【法律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如有违反的,应当依据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实施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我区建筑工程体量较大,如不能妥善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必然影响影响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影响高质量发展大局。以往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是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最终造成农民工欠薪问题频频发生,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范,对根治欠薪,保障农民工权益,及时防范工资支付方面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本案对如何有效打击欠薪行为,起到“打击一件、教育一片”效果,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到位,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此案例根据区城建局提供素材编写)






许某某等9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案

【案情简介】

许某某等8人入职A公司后,与A公司签订《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并派遣至B公司从事品控、工艺员、质检等岗位。A公司均与8位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许某某等8人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等事宜。朱某某1人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B公司,直接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原料品控岗位。以上9位劳动者在B公司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然而,公司从2024年6月开始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资,9位劳动者于2024年9月4日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次日,一同前往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并希望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专职律师承办此案。


【调查与处理】

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9位受援人私下多次向A公司和B公司催讨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均未得到回应,无法协商。调解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均表示拖欠的工资会正常发放,但公司经营困难,经济补偿金无法支付。9位劳动者虽然在调解金额上愿意让步,但绝不同意放弃经济补偿金,因为有的受援人入职时间很长,经济补偿金很高,谈判因此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律师在与A公司和B公司沟通的过程中得知B公司是具有独立设计师品牌的服装公司,在线上和线下均有门店销售,并且搜索淘宝得知公司生产销售衣服价格较高,售价大多在一千元左右,由此可知公司品牌的商业价值较高。承办律师向公司和仲裁员提出两点调解建议:第一,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以协商,可能仅相当于三件衣服的销售金额,对公司而言并不是不可达到的事情。第二,由于本群案人数较多,每个受援人的入职时间从一年到十几年不等,9位受援人的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也有很大差距,可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让受援人逐一与公司商谈,只要有一位受援人与公司协商成功,都会对后面没有协商或者之前无法与公司协商一致的受援人产生正向的影响。

经一天调解后,9位受援人与公司达成一致,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用工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和解除或终止一般劳动合同完全一样。因此无论是朱某某还是许某某等8人,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考量了法律框架外的实际情况,精准定位案件的突破口,并据此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通过积极与受援人、企业及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有效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不仅有力捍卫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效防止了可能因劳资矛盾升级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风险,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核心价值。


(此案例根据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素材编写)






55名建筑民工集体讨薪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严重的群体讨薪事件,55名农民工因长期未能收到应得的工资,情绪失控,在工地拉起横幅抗议,更有情绪激动的民工爬上数十米高的塔吊,扬言采取过激行为。街道党工委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司法所、派出所、清欠办以及消防应急中队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迅速成立专项调解小组,安抚农民工情绪,同时立即与总承包方联系,核实情况。经了解,工程发包方为南京某公司,第一承包人为汤山某建筑公司,第二承包人为陈某,第三承包人为劳务公司马某。该建筑公司在承建的工程合同总造价为600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已拨付工程款400万元。工程结束后,由于第二承包人陈某与第三承包人马某在工程量计算上产生了分歧,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工程一直未进行最终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三百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专项小组认为,解决本纠纷的关键在于工程量的结算。1月30日,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建筑公司代表、劳务分包经理陈某、马某及农民工代表参加,共同协商解决工程量及单价问题。调解员讲解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规定,强调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意义,以及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发包方和承包方都认识到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陈某和马某就有关工程量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整个工程没有结算,双方同意按照剩余工程款的20%先予给付发放,剩余部分待工程结算后统一发放,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每名农民工本人手中。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第二天晚9时许,在专项小组的监督下,工资发放到了农民工手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对于发包单位已经按照合同支付施工进度工程款项,但分包单位或个人未能及时结算而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案采取工程款优先结算农民工部分工资,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后统一发放的方法,解决了农民工工资问题  

(此案例根据汤山街道提供素材编写)





来源:江宁区司法局


规制与劳动法
原名窗口有只猫。实务研究权力在劳动法运行中的规则与作用,涉猎行政执法、人事劳动争议、社保权益、新业态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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